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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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桥区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行规则 第四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当使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讯等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保持在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并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并以适合于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航行。 第五条 除本规定附则列明的大桥通航孔外,禁止船舶通行大桥其他桥孔。 第六条 船舶通行通航孔,应当: (一) 严格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航标准通行;符合大桥通航孔净空尺度要求。 (二) 通过VHF69 或VHF16 频道提前与其它通过桥孔的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进入通航孔前,应当鸣放一长声笛号,以引起他船注意,对面的船舶在听到他船一长声后,应当回答一长声笛号; (三) 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 禁止船舶在通航孔追越及在单向通航孔会遇。单向通航孔同时有船舶需要进出时,从桥靠岸一侧水域驶出的船舶优先通过。 第八条 当地风力达到6 级及以上或能见度小于1000 米时,禁止船舶通行通航孔。 第九条 气象台发出热带气旋蓝色预警信号时,禁止船舶通行通航孔进港。气象台发出热带气旋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时,禁止船舶通行通航孔。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进行锚泊、试航、捕捞、采沙等可能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主管机关核准安全条件,拖带船舶、设施不得通行通航孔。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大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大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水域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一)加强桥区水域巡查监控,发现船舶危及大桥安全的行为,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二) 维护助航标志、桥梁标志、防撞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三) 每6个月对通航孔航道水深进行测量,并将水深资料报送主管机关; (四) 当航道水深不满足船舶安全航行要求时,应当对航道进行疏浚; (五) 大桥因维修或其它原因有碍船舶安全航行时,大桥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六)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孔和非通航孔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船舶航行有碍大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大桥管理单位和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大桥管理单位应建立大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与主管机关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桥区水域”系指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深圳段)水上桥段大桥轴线两侧1000 米范围内水域。 第十七条 “船舶”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渔船、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第十八条 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东宝河口、虾山北涌、虾山涌、三围涌、西乡河口等通航孔,其净空高度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通航标准如下: (一)东宝河口通航孔(概位:22°44′22.4″N,113°45′26.8″E)通行船舶不得超过500 吨级,净空高度不得超过13 米,单孔双向通行。 (二)虾山北涌通航孔(概位:22°40′16.9″N,113°46′05.2″E)通行船舶不得超过300 吨级,净空高度不得超过8.9 米,单孔单向通行。 (三)虾山涌通航孔(概位:22°39′58.3″N,113°46′04.4″E)通行船舶不得超过300 吨级,净空高度不得超过7.95 米,单孔单向通行。 (四)三围涌通航孔(概位:22°36′06.0″N,113°48′48.9″E)通行船舶不得超过300 吨级,净空高度不得超过13.5 米,单孔单向通行。 (五)西乡河口通航孔(概位:22°33′19.8″N,113°51′46.9″E)暂限船长20 米级以下海关、边防等公务船艇使用。 以上通航孔净空高度限制和通航标准的更改或调整以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通告为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船舶或人员,由主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 年5 月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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