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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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地下车位的权属案例探析 案例一、南京 2003年12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市首 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要地下车位归属权一案:星汉城市花园小 区地下车位判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 车位的销售属于“重复销售”;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 效之口起10口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 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休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 的权益。 法院的判决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第一,小区车位作为公建 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已经包含在全体业主的购房款中(开发商不能 提供成本未计入房价的证据),不可以二次出卖,根据“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小区车位所有权当属全体业主;第二,从土地使用 权的角度看,业主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书上载明了业主的分摊土地 面积,因此车位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归业 主所有,故车位所有权也应当属于业主。 案例二、青岛 青岛太平洋中心工程地下有两层车库,约189个车位,业主 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便可停车。2003年底,开发商竟突然开 始“外卖”车位,6平方米售价8万元!原来,开发商青岛四和房地 产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月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 地下车库核发的产权证。 ?第一战 业主向市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产权证。 2004年8月,一审判决:因核发的产权证没有车库的具体位置,造 成产权证有重大瑕疵而撤销该证。当年10月28 H,开发商对车库 重新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再次为其发证。 ?笫二战2005年3月,9名业主以“地下车库不是土地上 的建筑物不该发证”为由,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 (开发商为第三人)2005年8月,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申 请发证的地下车库也是“土地上”的建筑物,驳回业主请求 ?第三战 业主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青岛太平洋中 心工程”项目,除了本案争议的停车场外,并未建有其他停车场所。 换言之,作为配套设施和唯一的停车场,应归所有业主使用。据此, 法院判决撤销产权证,业主赢了官司。 详情如下:2004年2刀,青岛五四广场附近太平洋中心的9名 业主联名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小区停车位的 产权证。2004年8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认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给青岛市四和房地产公司的产 权证没有标注车库的具体位置,属于重大瑕疵,因此撤销了开发商的 产权证。 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开发商就标注了红线图,重新对地下车库 申请登记。于是,2004年10月28日,开发商四和房产公司又取得 了地下车库的房产证。重新拿到房产证的开发商又开始销售车位,太 平洋中心的业主们感到十分气愤,他们认为,地下车库不是地上的建 筑物,房产部门不应当发放房产证。于是,9名业主再次提起了诉讼。 2005年3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然而,这次 的判决,业主们却输了法院认为,这个地下车库也是地上建筑物, 属于地上的房屋,所以应当颁发产权证。”(解释:地上的“上”字 是法律意义的“上”,而不仅仅是地理空间的“上”) 对于这样的判决,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们不能接受,上诉至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业主们主张,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 主所有。开发商却认为,地下停车场的整体建筑面积,并没有分摊到 整个小区的公摊面积中去,车库是自己投资的,根据“谁投入,谁收 益”的原则,自己应当对地下停车位享有权益。 2005年12月5 口,市中院终审撤消了市南法院的判决,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认定,本案所争议的停车场 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使用,撤销青岛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为开发商核发的房屋产权证。 案例三、北京 2005年2月2 口,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正式成立业主委员 会,该小区共有住户1900多户,共有停车位800多个,地上和地下 停车场各占一半,许多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小区停车难的问题。经 查,发现太月园小区的开发商早就取得了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在 业主们和开发商的儿次交锋中,一些疑点出现了:根据太月园小区业 主提供的资料显示:小区的地下车库并没有交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没有交纳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 下,却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相应地获得了车库的产权证。然而,随 着事情的一步步发展,太月园小区的业主们还发现了一个更令他们吃 惊的问题,那就是开发商竟然也取得了小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 工程)的产权证! 2005年12月,太月园小区业委会的5位业主,就开发商获得的 土地使用证问题,到北京市建委反映情况,并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 复议。而北京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为: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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