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基础设施管护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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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基础设施管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促进农业 基础设施管护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农业基础设施运行发 挥长期效益,根据、(水农〔XX〕603号)、(国办发(XX) 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水利、烟草、农发、 发改、财政、移民开发、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实施的所 有农业基础设施。 第二章管护主体、范围、制度、责任 第三条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农户自身为 管护主体;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工程所在行政村用 水户协会为管护主体。 第四条管护内容包括渠道、水库、塘坝、泵站、水厂、 堤防、田间道路、简易桥梁等。具体管护范围为:沟渠沿 边线以外米范围内,排洪渠沿渠边线以外1米范围内;田 间道路以外米范围内;水坝和泄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米; 管网线周围米范围内。 第五条项目所在乡(镇)、村要加强对工程管护工作的 领导,指派一名分管领导、村干部具体负责组织工程管护 工作。用水户协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工程管护措施,指定具 体的管护人员,应选择管护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身体健 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用水协会会员担任 管护人员。管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集体和农户 利益着想,确保项目工程完好、正常使用。 第六条健全项目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各项目 设施管护主体要坚持做到“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 畜;四护”,即:护路、护渠、护桥、护坝;“一查巡”, 即:定期查巡。保证做到沟渠不堵塞、杂草无遮掩、饮用 水卫生达标、路面无坑凹、耕地不侵占、桥坝等农村水利 设施不损坏。 第七条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 用水户协会要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与管护人 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并制定明 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落实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 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制。项目所在乡 (镇)、用水户协会每年要结合农时,组织发动项目区群 众进行夏修和冬修,进行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特别是台风、 暴雨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群众维护受损水利设施, 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障碍物,修复田间路面,确保项目 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条县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 收后,将项目移交给当地用水户协会,由用水户协会负责 落实项目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章用水户协会 第九条用水户协会一般由水利工程设施所受益的农户 为会员组建,或以行政村或若干个自然村的农户为会员组 建。 第十条用水户协会应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 民主通过章程制度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民政部门登 记发证、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发证、金融部门开户、有固定 办公场所等。 第十一条用水户协会必须通过民主听证等方式确定会 员每年水费标准并足额按时计征。当水利工程设施实施更 新改造、挖潜配套、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需大额投资时, 协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受益大小向农户 收取单项费用。 第十二条在现有烟基设施管护员的基础上,由用水户 协会通过公开竞聘方式,确定农业基础设施工程专管人员, 并与工程专管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用水 户协会每年应组织会员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两次 大修及不定期的维修。 第十三条用水户协会应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 增强群众保护农业基础设施的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用水户协会应做到信息透明、公开,主动公 示重大事项决策、财务收支等情况,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管护经费来源 1、 自XX年起,水利、农发、发改、财政、烟草、移民 开发、农业、国土等部门向上争取的招投标项目,需在招 投标合同中明确约定按投资总额的1%提取建后五年项目管 护费用;从烟叶税中提取2 %、从水资源费中提取30%的资 金作为项目管护经费;各行政村每年收缴的水费用于支付 项目专管人员工资。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对项目管护经费 进行专项管理。 2、 对部分损毁较为严重的基础设施,除尘滤布维修费 用由用水户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预算,县水利局会同所在 乡(镇)进行现场勘查,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 县水利局汇总,通过项目管护专项资金补一点,乡、村补 一点,争取省、市项目补一点等办法统筹解决。 3、用水户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第十六条管护经费补助办法 1、新组建的用水户协会,待民政部门登记发证和水利、 财政等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水利局从水资源费提取的30% 农业基础设施管护经费中,奖励补助每个协会(以行政村 为主组建的)开办费20 00元。 2、县水利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各用水户协会所管辖 的近五年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基础设施投资总额进行统计。 对运作良好的用水户协会,每年在通过水利、财政等部门 考核后,按照近五年投资总额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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