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PPT 40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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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职务犯罪概述(PPT 40页)

刑法之职务犯罪 一、总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三、职务犯罪的种类 (一)贪污贿赂罪 (二)渎职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略) 附: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总论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二、特点 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三、种类 第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构成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3、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一、贪污罪 1、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 (1)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采购员虚报货物运价、虚报买价,财会人员伪造支票以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A.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B.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 C.携款潜逃的。 (3)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A.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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