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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文化新理念构建
孝道文化新理念构建 孝道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深受封建制度的保护。但从法治的角度看, 传统孝道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存在冲突之处,应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孝道文化新理念,即平等、责任、保障、互益的新理念,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构建真正和谐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孝道文化;法治;家庭关系;和谐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11-0224-05 易国锋(1970―),男,孝感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和孝道文化。(湖北孝感 432100) 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治社会背景下的孝道文化研究”(项目编号:2008Y28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孝在儒家乃至中国文化中,是一原发性的核心观念,“善事父母”是孝的基本含义。在古代,孝不仅被看做一种家庭道德,而且被泛化为个体、政治、社会道德,立身、事君、处世的原则。但是,这样的孝文化最终也是为政治和经济服务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迁,“孝道”的内容也会随着社会的需要而有所变化。因此,对“孝道”内容应当做出具体的分析,弄清楚什么样的内容应当继承,什么样的内容应当丢弃,什么样的内容应当有所发展。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本文试图从法治角度对“孝道”做一些具体的分析,以探讨在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况下,如何理解“孝道”。 一、封建制度与传统孝道文化的保护 “孝”指善事父老,是中国古人所倡导的处理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在中国古代,孝的法制化进程开始较早。战国时期特别是秦国已开始通过立法对某些不孝行为进行惩罚。对此,《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明确记载。如《秦简#8226;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否?芽不当环,亟执勿失。”可见,秦律中已有“孝”的内容。但秦律是出于维护君权的需要,对于一些不孝子女进行严惩,也主要是为了树立家长的绝对权威,培养一种服从精神。汉代为达到以“孝治天下”的目的,则采取了更具体的措施。 第一,尊敬老者。在甘肃武威出土的汉代《王杖诏书令》,可以说是现存最早的养老法律。诏书令中所讲的“王杖”是一种长9尺、顶端刻着鹤形的手杖,它由官府授予70岁以上的老人。持手杖者可以享受种种特别的优待。除了生活上由国家定期发给米、酒、肉以外,还可免去子孙的赋役,以使之专心供奉老人;政治上则享受相当于县令的待遇;法律上也规定,凡对持有王杖的老人有谩骂、殴打行为的,比照大逆不道论斩。 第二,赏赐“孝悌”者。“孝悌”一说早见于先秦典籍,但以免除徭役督励子弟孝顺则是汉代的创制。孝悌者不仅能免除徭役而且还能得到物质的赏赐,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0年)诏曰:“举民孝悌力田复其身。”[1] (P90)此后,此类法令不断增多,西汉盛期,对此种奖励更为重视,如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2年)夏四月诏:“联嘉孝弟力田,哀夫老?g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憨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鸦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 [1](P174)统治者给孝子以物质奖励的同时,还积极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给他们官职。至于什么样的人才能以孝悌得官,文帝曾下诏言孝悌力田“各率其意以导民焉”[1](P124)。由此可断言,做孝悌官者当为民间“孝悌”的模范。同时“孝”还被作为考察官员的标准。其一,以“孝”行作为士民入仕必备品行和仕进的重要途径。“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1](P160)此为汉代举孝廉之始,此后以“孝廉”入仕是汉代入仕的正途。其二,将推行“孝行”和察举“孝廉”列为地方官吏的法定义务,违者严惩,“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孝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1](P167) 。 第三,惩罚不孝者。统治者对“孝梯”模范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违反“孝梯”之人也予以惩罚。汉初人们认为不孝不仅是家庭之事,而且是天下之事。不孝就是触犯了刑法,且是刑法之中最重者,即所谓的“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2]。在汉代,下述行为一般被指责为不孝并受到法律的严惩:(1)杀、殴父母。《二年律令#8226;贼律》云:“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3](P139)(2)不供养父母。《二年律令#8226;户律》规定:“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4](P310)这就是说,孙子立户后要让祖父母与他同住,以供赡养,如果赡养不好,就强令孙子出外另居,而祖父母依法可享用其孙的房产和田地、奴婢,只是不得将其外卖。(3)举报、诬告父母。《汉书#8226;衡山王赐传》:“太子爽,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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