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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doc
辽宁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全省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防火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应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工作。1.4基本原则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1.4.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确保快速反应的原则;1.4.3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1.4.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1.5预案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各市政府请求救助或省政府提出要求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组织领导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市、县应层层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并成立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省“扑火前指”的组成:(1)“扑火前指”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扑火前指”总指挥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省长担任。(2)“扑火前指”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总指挥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扑火前指”副总指挥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或由“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3)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总调度长由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4)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5)力量调配组: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等事宜。(6)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信网和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的充分落实。(7)后勤保障组: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扑火服装、油料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8)综合材料组: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扑火前指”文秘工作。(9)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10)宣传报道组:负责火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11)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安置灾民工作。(12)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2.2职责任务本预案启动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支持配合“扑火前指”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1)省军区司令部: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36号令)及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2)省法院、省检察院: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省发展改革委:保障重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4)省经委: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调拨医疗器械、药品时,根据规定积极落实调拨工作。(5)省财政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应从资金上予以保障。(6)省公安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城市消防部门在“扑火前指”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借火滋事违法用火等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7)省民政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8)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地政府的请求,及时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9)省农委、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草原防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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