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docVIP

辽宁医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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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doc

附件: 锦州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总则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评选范围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干部等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评选内容 教学成果要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对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具体评选内容如下: 1.加强和改进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坚持教书育人,加强师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成果; 2.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3.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4.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和引进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评选条件及要求 1.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2.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为校级或校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教育类社会科学研究)立项项目,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同时取得明显成效。 3.有反映教学成果情况和水平的科学总结和论文(论文应在校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4.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5.无重复报奖内容。 6.无争议或争议已经解决。 7.应有所在部门出具对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初评、审核后,择优推荐到教务处。 2.凡申报学校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要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锦州医科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论著及能说明成果水平、效果的相关支撑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如为课件,须提供光盘。 3.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采取基础材料评审和主要完成人答辩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基础材料量化评审的主要内容为课题级别,论文质量,成果实践效果与水平;主要完成人答辩的主要内容为成果完成人的分工,成果的主要特点,成果实践情况的说明,成果水平的介绍,省内和国内同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情况。 4.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教务处负责。 5.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申请人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选等级与奖励 1.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二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三等奖。 2.学校向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3. 推荐省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时,原则上从学校优秀的教学成果奖中向上推荐。 4.获得省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学校将按照(辽医校字〔2013〕318号)文件规定配发奖金。 5.各级别奖金不可兼得,在获得高一级别奖金时,扣除已获得的奖金。 6.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七条 附则 1.凡在校级教学成果申报、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获奖的,学校将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医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办法(暂行)》(辽医院字〔2007〕189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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