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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之比较
代理销售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之比较 摘要: 代销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会计与税法对其有不同的确认标准,因此在企业会计和税务实务中常常被误用。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准,对代销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略作比较,目的是发现其规律,对企业会计人员正确运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有所帮助。 关键词: 增值税; 产品代销;会计准则 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和减少库存,经常会采取代销这一营销方式。典型的委托代销的受托方只是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其后果归委托方承担,因而从受托方讲,代销行为本身并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但是,从税法的角度讲,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防止纳税人非法避税,不得不将委托代销行为视为销售,并依法征收增值税,致使会计与税法在对待代销的看法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对企业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略作比较,目的是加深对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认识,以正确运用税法和会计准则工具,在正确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能够为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 一、对代销方式的分类考察 (一)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代销协议,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结算代销款项,受托方可以自行决定对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费用的一种代销方式。视同买断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附有买断条款的代销方式,即代销协议明确约定受托方负有买进义务,不能退还代销商品;另一种是不附有买断条款的代销方式,即代销协议明确约定,受托方可以将未销售商品返还给委托方。在前一种代销方式下,委托代理双方是一种真实的买卖关系,委托方在将代销商品移送给受托方时即可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该种销售方式下,会计与税法的认识基本一致,双方都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在后一种代销方式下,双方不是一种真实的买卖关系,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当受托方向委托方???具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约定,受托方只能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双方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结算代销商品价款,委托方另外向受托方支付代销费用的一种代理销售方式。在该种代销方式下,会计与税法的认识存在比较大的分歧,由于双方不是一种买卖关系,甚至连形式上的买卖关系都不是,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当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与视同买断方式一样,税法要求双方都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而且还要另外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一)受托方的税务处理 对受托方来说,不管什么形式的销售代销货物行为均应视同销售,受托方将货物卖出时发生纳税义务,并按照货物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受托方向委托方另外收取的手续应当计算营业税。 (二)委托方的税务处理 不管什么样的代销方式,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代销清单时均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纳税。如果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就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产生纳税义务,如果委托方在发出货物满180 天仍未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在发出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三、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确认原则 从会计角度分析,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应当确认收入,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收入的定义和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要代代销行为不引起货物权属的改变,会计上就不应当确认收入;只要代代销行为引起货物权属的改变,即货物的所有权由原会计主体转移给新会计主体,会计上就应当确认收入。 (二)会计核算方法 在代销方式下,受托方会计处理要复杂于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可以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这要取决于具体的代销方式,即实质上是属于真实的买断关系,还是视同买断关系,以及是否属于收取手续费方式。 1.受托方会计处理 (1)真实买断 真实买断即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买断,受托方接受代销商品后无权将未销售代销商品返还给委托方。对于双方而言,在代销产品转移时,即可确认买卖关系。受托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第一,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结算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第二,受托方对外销售后,按照实际销售价款和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按照实际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按照代销商品的实际购进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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