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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社 客户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结算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营业机构及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卡是指加盖有凭预留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在的签章的卡片,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印鉴卡作为重要物品管理,空白印鉴卡统一样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农村信用社所有机构,包括营业机构、事后监督部门、结算中心、省联社。 第二章 印鉴卡的设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应向开户机构提交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开户机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第16号)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第485号)中的相关要求审查客户开立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使用支票的,除应向开户机构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中所规定资料外,必须预留印鉴。 第七条 法人机构和其他单位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机构或者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的代理人的印章,但预留代理人印章的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个人在开户机构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应为个人印章。第八条 客户在开户单位预留印鉴时,盖章应完整、清晰,印章必须端正不能倒置,各枚印章之间相互不能交叉重叠。预留印章材质必须符合规定,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 第九条 印鉴卡上的启用日期是指账户正式生效日期,该日期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在印鉴卡上,并告知。 第十条 开户机构必须在营业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严禁离柜操作。受理开户手续时,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审核有关开户资料,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由他人代理开户的业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对所提供的身份证件要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进行核查确认,对可疑的开户申请人要将其提供的各种资料送到相关发证机关进行性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真实可靠。 客户预留印鉴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以下简称客户)加盖将客户留存联交还客户时,要求客户核对并在信用社留存的印鉴卡(所有留存联)上签字确认,经办员须告知必需妥善保管印鉴卡。 第十一条 印鉴卡的设置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印鉴卡上的各项要素及预留印鉴式样齐全无误后,需在印鉴卡正面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客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卡经开户机构审核后,不再由客户或非经办人经手,不允许银行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材料在银行审核后被客户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客户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开户审核手续和程序按新开户处理第十三条 预留印鉴卡至少一式六份,且每份要素齐全、一致,加盖开户机构“业务公章”后方可使用。其中:一份交客户留存,作为办理印鉴更换或销户退回时的依据;一份随开户资料归档保管;一份由前台经办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审核;一份由前台复核人员做重要物品单独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印鉴复核;一份由事后监督人员做重要物品保管,用于对客户支付凭证的印鉴事后核对。一份在会计主管手中保管,用于每月与保管人核对印鉴卡的管理。会计主管要将预留印鉴的使用及保管情况登记在“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上。 各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立对账员、对账复核员岗位的也要分别留存印鉴卡)增加客户预留印鉴卡的份数。 第三章 印鉴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机构使用印鉴卡的相关人员为印鉴卡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印鉴卡必须按印鉴卡号分页存放于“印鉴卡保管簿”内,严禁违规存放严禁借与他人。 第十五条 印鉴卡变更会计主管人员“结算账户开(销)户及变更登记簿”登记第十六条 “印鉴卡保管簿”属重要物品,其保管人员在营业期间,不得将其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随意乱放,不得将“印鉴卡保管簿”交给与核印无关的人员使用,“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临时离岗将其保管的物品入柜(箱)上锁。营业终了,“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将“印鉴卡保管簿”入箱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各岗位相关人员所保管的“印鉴卡保管簿”单人使用,单人保管,不能交叉使用,也不能交叉保管。 第十八条 “印鉴卡保管簿”的保管人员在工作调动、轮岗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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