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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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行政处罚案卷是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的重要文书。当前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诸多问题,易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问题   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合法。从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案卷反映,在处罚主体合法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方面都存在主体不尽适当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在执法文书中,处罚主体印章使用不符合规定。如使用执法部门或法律事务办印章代替分支行的印章或行政处罚专用章。   2.在执法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不使用全称。如被处罚单位名称为工行某某市分行。   3.被处罚主体名称前后不一致。   4.执法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如对金融机构会计部门进行反洗钱立案检查。   (二)证据问题   基层人行行政处罚证据是指基层人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收集并能够证明金融违法行为存在的材料。依法收集、运用和审核判断证据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条件。基层行行政处罚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证据收集调查有欠完整。有的基层人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满足于“坐堂问审”,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取证浮泛,证据调查收集缺乏广度和深度,证据缺漏、取证偏颇现象较为常见。   2.证据内容和形式不尽规范严谨。如举报材料内容简单,举报事实不清,报案及主送单位名称省减,甚至有的执法职能部门未将举报材料作为重要证据内容进行立卷归档;证据材料复印件印制模糊,也未有提供“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及确认印章;调查询问笔录无当事人“记录属实”的签字盖章,重要报表、凭证证据也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证据笔录书写潦草,难以辨认,使用不规范书写工具记录等。   3.证据材料缺乏相关性。收集证据时,忽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材料之间缺乏内在联系,证据的证明效力弱化,提取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甚至所提取证据与要证明当事的违法事实相悖。目前人民银行分支行普遍存在处罚案卷与执法??查资料混淆情况,所附大量证据仅体现检查过程,与违法事实关联性不强。   4.证据分析审核力度薄弱。对现有证据材料简单照般,未全面审核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未认真分析甄别证据的真伪;忽略对当事人陈述及申辩证据的审核,以致所作处罚缺乏因果联系。   (三)适用法律问题   人民银行分支行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才能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才能确保依法行政效果。目前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法律适用原则上仍处于“见法就用”的较低层次,从处罚案卷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如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定,错误地将上级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不使用全称,引用时条、款、项、目表述不具体或引用具体条款错误。   3.滥用自由裁量权。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实务中,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标准掌握不严,行政处罚上关系因素考虑过多,以情代罚、讨价还价情况普遍,加大了裁量的随意性。如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所告知的处罚标准与处罚决定书所实施的标准往往出现较大差距,该重罚的轻罚,该处罚的不罚。   4.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文书中包含了非行政处罚内容,如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出现取消任职资格、期限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非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四)程序问题   行政执法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设置的一种制约,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轻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从执法文书上反映出的执法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缺少法定程序:如(1)不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当事人;(2)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作出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等。   2.时间顺序颠倒。如:(1)调查取证日期早于立案日期;(2)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3)缴款收据填写日期早于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等;   3.形式违反。如:(1)以电话或口头通知代替“现场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或送达的形式。(2)执法人员不主动表明行政执法身份,文书内容也不能体现“亮证”制度的履行。基层人行与辖内金融机构分别作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双方面对的往往都是熟面孔,“亮证”程序也就跳过了,甚至出现新入行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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