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服务可贸易性、贸易形式与贸易基础文献综述
服务可贸易性、贸易形式与贸易基础文献综述
一、服务与服务的可贸易性
服务的可贸易性一直是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与人们对服务的理解是密不可分的。亚当?斯密认为,服务生产所使用的劳动并不将它本身固定或实现在任何特定的物体上。这样理解服务今天看来还是远不够全面的,学术界对于服务的理解也不断地深入。其中,Hill(1977)对服务的阐述具有重要的影响。Hill认为服务和商品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他把服务界定为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状态(人或物)带来改变。因此,Hill从这个角度把服务分为作用于物的服务和作用于人的服务。国际贸易文献中谈及服务之处颇多,但鲜有系统的阐述,下面将介绍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按照传统的标准仅仅根据产品是否有形来区分商品和服务往往存在很大的困难。对此,Kravis(1983)教授提出了一个区分服务的标准,即服务的生产所使用的商品形式的中间投入的价值相对较低。并且,他进一步指出,服务贸易中所指的服务应该是非要素服务。Sampson,Snape(1985)认为服务与商品一样均由要素生产,所不同者,商品是要素服务的物质实体而服务则是由要素所有者更为直接地向客户进行提供。
Hindley,Smith(1984)认为,服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很多服务可用作中间投入品,构成对生产和贸易的补充。Burgess(1990)也认为,服务除了可以直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很多服务也被企业购买用在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充当中间投入品。Whalley(2004)提出,一些核心服务可以视作通过时间或空间的方式与生产的中间投入联系在一起。前者如银行、保险,后者如电信、运输、批发、零售等。这些学者所说的服务其实主要是指生产者服务。此类服务在现代服务业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总体来看,学界对于服务的内涵仍然缺乏统一的认识。这对于服务贸易的理论研究必然带来极大的不便。正如Deardorff所说,“研究服务贸易的一个困难在于,对于什么构成服务缺乏共识,也即很难找到一个简约有效的标准将服务与一般商品完全区分开来,并以此作为服务贸易研究的基础。”当然,这个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对服???可贸易性的认识。
Hill(1977)指出,服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法储存,其生产和消费必须同时发生。这个说法排除了服务的可贸易性,成为“服务不可贸易论”的主要基础。很多后来的相关研究都指出了Hill这一界定的局限性。Sampson,Snape(1985)等人指出,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接触对于很多服务而言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要求。而且,很多时候,需要提供者和接受者接触的服务和那些没有这个要求的服务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重要。Bhagwati(1984)也指出,由于技术的进步,一些服务在提供过程中提供者和接受者相分离的现象不断出现。Melvin(1987)指出,Hill的界定仅适用于接触性服务;其他很多服务,比如,金融,保险服务,数据处理,法律服务等,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可以分离。故服务贸易可以在要素层面或产品产品层面上进行。Burgess(1990)认为,尽管服务所具有的生产和消费须同时发生的内在性质决定了其可贸易程度不如商品,但是通讯技术的进步已使得很多服务的可贸易程度大大提高,而且贸易成本甚至要低于一般商品。Wong,Wu and Zhang(2006)指出商品与服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服务的可贸易程度更低,部分原因在于服务贸易要求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近距离接触;部分原因归于服务产业中严格的政府管制。同时他们又完全认同Burgess的看法,即随着电信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服务的可贸易性大大提高了。
可见,虽然理论上对于服务和服务可贸易性的认识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服务是可贸易的这一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如此,笔者仍坚持认为,对此问题的回顾和再思考并不是一种赘复,它对于服务贸易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摸索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服务贸易的界定与贸易形式
最早提出服务贸易这个概念的是澳大利亚人Hugh Corbet,他于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在美国时代周刊上撰文明确提及服务贸易。但是时至今日,理论界仍然没有能够给出一个普遍接受的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Melvin教授(1989)提出过一个看法,服务部门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早已引起关注,但是令人诧异的是,对于服务贸易理论的关注却鲜有发现。他认为,服务界定的困难是一个可能的原因;与此同时,服务贸易的界定即服务贸易中贸易的对象到底是什么也是一个问题。可见,服务贸易的界定并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如Melvin教授所言,如果要避免明显的矛盾和理论上的不连贯,这个问题其实很关键。另外,服务贸易的具体形式也是一个不得不提的基本理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