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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影响
摘要: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及其监管带来了很大影响。新会计准则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的主要影响有:(1)新会计准则关于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定与监管审慎性要求相矛盾;(2)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与监管要求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有分歧。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主要有:(1)降低了商业银行利用贷款损失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性;(2)使得贷款损失准备具有更大的波动性;(3)引入时间价值,可能导致准备水平的提高;(4)可能导致利息收入和减值准备同步增加,并将影响各会计期间的利润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本文对以上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贷款损失准备;现金流折现品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1-0080-04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和商业银行相关的准则主要有四个,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迈出了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新会计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实行,以后逐步推行到非上市公司。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纷纷上市,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将使用新会计准则进行信息的披露,未上市的银行也将为采用新会计准则做好准备。新会计准则中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影响最大的是22号准则,它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资本计算、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等方面。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重点就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影响做一些探讨。
一、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现行规定
近几年以来,???国加速构建拨备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指引。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2002]4号)。这些法规对银行拨备的定义、种类、范围、方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拨备制度。
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从2001 年正式运行以来,加快了国际准则的建设步伐与全球推广,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从2005年开始正式采纳和实施多项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包括与银行拨备密切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财政部发布的第22号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定与IAS39完全接轨,该准则暂时仅适用于上市银行和拟上市银行,与前述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二、新会计准则内容简介及与贷款损失准备相关的内容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规定。该准则提出,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贷款减值准备的核算引入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实际利率”的概念。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贷款而言,当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对以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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