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裂与管制现阶段金融理财市场缺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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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与管制现阶段金融理财市场缺陷

断裂与管制现阶段金融理财市场缺陷   在金融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理财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指导下,中国金融领域各个行业归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他们独立颁布本行业的规定,有时会出现对于同一问题的规定政出多门、相互矛盾,或者多个监管部门对某一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规定等情况。   欠佳的生态环境:理财市场配套法制设施不完善。目前中国理财市场制度不配套,阻碍着理财业的发展。中国当前的理财业务基本上都是以信托制度为法律基础的,而信托关系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然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信托相关配套设施作出相应的规定,给理财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主要存在信托财产登记过户问题以及税收制度问题。   理财市场的法制覆盖面太窄。当前中国理财市场上的有些领域法律并没有涉及,比如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都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规范。   首先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型基金是指依公司法或公司法理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募集资金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在成立的法律依据、资产运用依据、基金凭证法律关系、融资渠道、经营机制和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但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范公募契约型基金,而对于实际中存在的公司型基金未予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公司型基金无所适从。   其次是私募基金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容易发生不规范行为,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限定私募基金证券的最高认购人数,超过最高认购人数就必须采用公募发行。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法性问题,其法律地位还没完全明确确立。另外,中国“证券”概念的范围太窄,也导致一些业务无法可依等。   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明确。金融产品推出时不明确法律关系和风险责任,将会引起法律纠纷。由于不同金融产品风险承担的主体不同,因此在产品推出时一定要明确产品的法律关系和风险责任。中国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虽然都具有信托性质,但是在实践中除了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并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信托性质的明文确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后,产生大量的纠纷,许多金融合约无法确认其性质,从而无法确定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导致了许多上访及诉讼,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按法律关系明确某类产品的风险责任,制定业务规范,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是按法律关系实施分类监管。   在此基础上的产品创新是金融机构法人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的事情,只要符合业务规范,揭示了产品风险,监管机构就可以不必一一审批或审核。这样才有利于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创新。当前,除信托公司明确受《信托法》约束、直接受银监会非银部监管之外,其他各机构均刻意回避或模糊其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进而导致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监管标准参差不齐、监管主体政出多门、市场竞争混乱无序的格局。首先是对于理财产品是理财业务还是负债业务的区分。其次是对于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      分立与交叉:中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监管      中国理财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在金融实践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由于信托业.务、委托业务以及种类逐渐繁多的资产委托理财业务实际难以区别。监管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状况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监管的分散,不统一。目前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理财业务均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监管,各出各的法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资金门槛、收益率、业务限制等多个方面比比皆是。   理财业务的混业性质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存在矛盾。目前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异常活跃,各种理财产品在满足了客户的投资需求的同时,也在以不同的方式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隔离。在这种趋势下,即使监管机构基于惯例确认各自的监管权力范围,奋勇而出的跨市场理财产品又会迅速模糊这种边界。由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引发的监管标准冲突,实际涉及中国现行的以机构分业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体制。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不同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分,并且不存在交叉重叠。但就理财业务而言,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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