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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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六)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六)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编者按: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存在哪些差异?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本刊根据中国税务报系列文章整理出一组文章,希望对读者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有所帮助。      一、基本概念比较   新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专门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从税法上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区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并扣除。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初始计量与   计税基础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扣除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按新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处理:   1.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不再确认为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即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2.经会计处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以经???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没有用于经营活动的,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该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可按其计税基础扣除。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在会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区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   1. 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房屋、建筑物,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2.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外购的土地使用权,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三、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一)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允价值模式   在会计处理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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