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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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之七)   税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编者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准则也在上市公司及中央企业全面执行。那么,《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到底存在哪些差异?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调整?本刊根据中国税务报系列文章整理出一组文章,希望对读者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有所帮助。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界定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法中的收入总额,其内容往往比会计准则规定更广,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会计收入准则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税法的收入总额则包括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第三,企业所得税有非应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税法上的非应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非应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企业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二、销售商品收入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 概念的界定   会计准则上的销售商品收入,包括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在税法上对应的是销售货物收入,它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在税务处理上,没有规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般是以会计处理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第一,税法上确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尚未具备纳税能力的可暂不确认。第二,税法上确认收入,一般较为注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标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第三,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标准,应让有避税企图的纳税人无机可乘。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在会计处理上,首先,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其次,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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