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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选择问题研究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选择问题研究   会计目标是在特定的会计环境中,人们通过会计活动试图或期望实现的结果,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及实践活动的逻辑起点。企业会计如此,政府会计亦如此。我国政府会计面临着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重新构建理论框架、制定会计准则或制度,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定位问题必然成为理论研究重点。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概述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政府会计运行的指向,只有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才能确定政府会计的特性以及其职能的界定,同时其也会直接影响政府会计对其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因此要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首先应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   西方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学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   (一)两大学派对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阐述   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形式向资源的委托者或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效反映和报告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最有效地反映和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资源管理与应用情况及其结果的信息即业绩信息。其中受托责任的含义大致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受托方接受并管理委托方所委托的资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受托方理应承担有效合理的管理和应用所接受的资源,确保资源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作为资源的受托方,应承担定期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责任的的履行过程及结果的义务。   而决策有用学派认为,向资源委托方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能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的有用信息。对于决策有用论,笔者结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十号概念公告中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将财务报告的目标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的有用的、全面的信息;   第二,财务报告提供的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应考虑时间和风险等因素。   第三,财务报告还应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果的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内涵   FASB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财务报告目标的内涵归纳为三个方面:谁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财务信息;能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信息。   笔者认为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也需要从这三方面着手,即一是界定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二是研究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三是研究披露主体应提供什么信息。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分析   (一)国外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通过查阅国外相关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文献,下面简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第1号概念公告《编制财务报告目标》对政府财务报告目标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规定,认为财务报告目标应是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财务信息,以利于其评价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GASB还将受托责任界定为政府编制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所有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都必须以受托责任为依据,即将“决策有用”作为“受托责任”附属目标,同时还指出,与企业财务报告相比,政府财务报告中的受托责任为更为重要的概念,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   美国国家谷物种植者协会NCGA在其第1号概念公告《政府单位会计与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1982.10)中把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划分为全面目标、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指出政府单位会计及财务报告的全面目标是: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以及受托责任控制和财务管理提供财务信息;为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提供信息。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FASB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编制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向资源提供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在分配资源给非盈利组织作出合理决策是提供有用的信息。即认为决策有用为政府会计与报告的基本价值取向。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RF在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澳大利亚财务报告编制目标》(1987.12)中指出在财务报告目标在适用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类报告主体的概念框架中,强调普通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相关的信息。该观点与以美国为代表“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推论”相比,澳大利亚主张“普通目的财务报告履行受托责任”被包含在“提供对做出和评价有关稀缺资源配置的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个广义的目标当中,并认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一般目的的财务报告实现了决策有用目标的同时,也就成为履行其对使用者的会计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   由此可见,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问题上,国外学者共同认为受托责任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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