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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三个误区

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三个误区   自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入股光大银行以来,我国银行业掀起了向外资开放的序幕。2003年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引进战略投资者,截止到2007年末,共有25家境内商业银行,包括3家国有商业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均已完成了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工作。这股热潮可以说是政府政策指引与商业银行自身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过由于存在以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目的就是上市;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就可以实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避风险、提高绩效的认识误区,导致引资结果与预期目标偏离的现象。   误区一: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目的就是上市?   从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程来看,商业银行走的几乎都是“注资-引资-上市”的道路,引资作为一个过渡环节,最终目的就是上市。无论是股份制还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在上市之初引入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因此,不少人形成了这样的认识误区,以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是商业银行上市的必经之路,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成功上市。   这里我们澄清两点,第一,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是商业银行上市的必经之路。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上市与其它行业比较并没有什么特别不同的规定,不过我国银监会曾就2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出台专项政策指引,要求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必须先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银监会出台改革的整体性方案,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2006年1月12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其实“股份制改革必须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在执行之时就备受争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当时就建议取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条款。他认为,在我国的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问题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方向是对的,但作为体现国家法律意志的部门规章明文规定来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并不合适。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是否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应该是商业???行自愿与商业化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明文规定,这样的规定似乎有歧视境内战略投资者的嫌疑,而且也不利于希望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商业银行在与潜在境外战略者谈判定价。   2006年12月28日银监会公布修改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原来“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条款修改为“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这条款的修改意味着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或者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不一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也就是说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与上市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了。   第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虽然可以达到促进上市的目的,但是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目的不是实现上市,而是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绩效。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推动商业银行海外上市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按照目前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政策指引,商业银行引入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条件是:1.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2.从交割之日起,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持有期应当在3年以上。3.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应当向银行派出董事,同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派出高级管理人才,直接传播管理经验。4.战略投资者应当有丰富的金融业管理背景,同时要有成熟的金融业管理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5.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符合这些条件的往往是区域金融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强势金融机构,引入这类战略投资者可以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提高海内外市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商业银行在海外市场上定位。以建设银行为例,美国银行等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尽职调查,在充分了解建设银行的经营状况、投资价值及潜在风险后,最终选择投资入股。在引资谈判及商洽过程中,建行的市场透明度及公信力都在不断地增加,这为后来建行在香港市场成功实现IPO打下坚实基础。   误区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就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绩效,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商业银行通过股权转让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使股权结构分散化就可以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   第一,分散股权结构与集中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其实集中或者是分散模式的股权结构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集中所有权结构需要克服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处理好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问题,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大额投票权获得控制私利,侵占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问题。分散所有权结构需要处理好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代理问题,中小股东如何具有监管能力和动力以及可能出现的由于控制权租金大而引发新增股东争夺控制权造成利益流失的问题。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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