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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视野下资源税改革初探

可持续发展视野下资源税改革初探   [摘 要] 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资源和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战略受到高度重视。而资源对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作用,本文笔者从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之关系出发,分析了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尝试性地提出了改革和调整资源税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资源税 可持续发展 改革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和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是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生产要素的大量投入实现的,是以资源高度消耗与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矛盾日益凸现,许多宝贵的自然资源已经面临枯竭的危险, 所以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矛盾刻不容缓。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提出,正是我国对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而做出的战略抉择。   一、资源税制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强调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观点,它特别强调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长期承载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我国自然资源比较丰富, 但如果长期无计划地开采利用,势必导致资源枯竭,造成生态失衡。我国资源税的改革由来已久,目的在于规范当前自然资源开采中的低效率问题,促进资源的深度开采和综合利用。但资源税改革不应仅仅着眼于财政收入,“应力求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 优化税制,更好地实现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的目标,”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制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强有力的经济调节作用,税收政策是治理环境污染,保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进程中,税收政策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由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税收本身的性质、职能所决定的。因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负的外部性问题, 即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 其对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着直接、有效的调节作???。   二、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1.资源税的制定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现行资源税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实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实际上并不直接占有资源,一方面是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占有资源,通过向国家缴纳税收和利润的方式体现矿产所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占有资源,地方政府以允许集体或者其他性质的小企业采矿的形式,收取税收和管理费来获得利益。目前过低的资源税税率在实际中又得到了现行价格体系的支持,使其获得了表面上的合理性。我国资源长期以来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在这种状况下的价格不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用于销售的, 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自用的, 以自用数量为课程依据。这就使得企业对已开采而又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需付任何税收, 无论纳税人开采多少或生产多少应税资源, 只要不销售、不自用就无需纳税。这种设定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纳税人对自然资源的盲目开采, 其后果是导致对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无序开采和积压浪费。   3.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凭借其政治权力征税,来组织财政收人, 另一方面凭借其管理职权和行政手段向企业直接收取各项费用, 征集非税收人。这就出现了部分地区税费并存、税费并重, 甚至以费挤税、税小费大、税费倒挂等现象。费基挤占税基, 造成税收缺位, 税收收人总量偏小,这就进一步影响了财政的分配职能及宏观调控能力, 并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4.资源税收入归属不尽合理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收入归属中央政府外, 其他应税资源税收收入全部归属于地方财政。这种财权与税权不统一的税收归属体制,严重削弱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资源税属于地方税, 而其立法、解释及修改权在中央, 致使中央企业可以绕开企业所在地政府, 直接向中央有关部门索要减免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从而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   三、改革和调整资源税制的建议   1.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   增加资源税税目, 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从现行的矿藏资源和盐扩大到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 将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从调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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