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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及对祖国大陆启示

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制度及对祖国大陆启示   摘要:对存款人的存款施行保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台湾地区就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历经多次修正成功运作至今,有效地维护和推动了台湾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而大陆随着入世5年保护期的终结及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全面铺开,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日益加大。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趋同条件下,及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后WTO时代祖国大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必然选择。在此,台湾地区已有的经验及教训可资借鉴。   关键词:台湾地区;存款保险;存款人   中图分类号:F840.6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594(2007)10-0038-05收稿日期:2007-07-04      现代经济的核心问题是金融,而金融的实质就是发展与安全。金融发展了就能促进经济增长,而金融安全是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根本保证。尤其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时代,如何保证金融安全已成为各国或地区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之一。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公认的支撑现代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也因此正越来越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所采用。   存款保险最早出现在1933年的美国,它是指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存款机构将其吸纳的存款按照一定保险费率向存保机构投保,以便在其出现支付不能时由存保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台湾地区就仿效美国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至今运作二十多年,在维护和推动台湾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对其作一深入探讨,试图从中求得有价值的经验与教训,以裨益于今后大陆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实施。      一、台湾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背景      台湾当局提出存款保险方案的构想始于1972年,当时岛内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发展势头强劲,改进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建立事后救济机制的需要日益凸显。为此,台湾“中央银行”在1973年便开始着手搜集美日等国的存款保险法规,予以翻译参考,并研究拟定了存款保险制度草案。1975年7月,台湾修订后的《银行法》第46条规定:“为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得由政府或银行设立存款保险之组织”,并于1976年的“六年经建计划”中,将设立存款保险公司一事列为施政要点之一。但事隔6年之后,也就是1982年,台“财政部”才与“中央银行”开始草拟《存款保险条例》,商谈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事宜;为稳妥起见,这两个机构还在当年的金融会议业务检讨会上,邀请各地方的商业银行对“有无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必要”再做详细的论证。随后,“亚信”和“十信”民众存款挤兑风潮使得台湾当局改变了原来马拉松式研拟的做法,加快了存款保险立法和创办存保机构的步伐。于是,在1985年1月9日,台湾便很快地正式颁布施行《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的宗旨在于“保护金融存款机构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务健全发展”,并于同年的9月7日成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保公司”)”,9月27日正式挂牌营业。      二、台湾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存款保险的组织架构及承保对象根据台湾《存款保险条例》第2条,存款保险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设立的存保公司承保。台湾的存保公司是一种类似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非营利性政府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该机构由董事会、监察人、经理人和经理处四个具体部门构成。其中以董事会为最高决策部门,7名董事成员均由财政部及中央银行指派官员担任,其中一人为董事长,由财政部报行政院核派,对外代表公司。存保公司的承保对象就是那些在台湾依法吸收公众存款、邮政储金或受托经理具有保本保息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具言之,包括下列4类:(1)银行,包括台湾本土一般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在台分行;(2)邮政储金汇业局;(3)信用合作社;(4)设置信用部的农、渔会。截至2007年5月31日,全台湾共有385家办理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除了已受德国存保制度保障的德意志银行台北分行没有投保和新竹新丰、台湾省直、彰化福兴以及云林林内4家本土的农会信用部还在积极申请投保之外,剩下的380家都已加入了存款保险。      (二)存保公司的承保标的及保险资金台湾存保公司承保的标的主要包括新台币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承保存款。而外币存款、可转让定期存单、各级政府机构、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银行、邮政储金汇业局、设置信用部的农、渔会自己固有的存款则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存保公司保险资金的来源途径有三个:一是由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共同投入的原始资本金,总额为新台币100亿元;二是存保公司的保险费收入。存保公司不仅每年至少提取保费收入60%作为保险金,而且决算后盈余也全部纳入保险金;三是来自台湾中央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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