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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与政府采购机制完善
反商业贿赂与政府采购机制完善
摘 要:政府采购巳成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邦分。巨大的利润空间给政府采购带来了商业贿赂的风险。运用成本一收益理论、政府规制俘获理论和公平理论,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可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囚于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风险;途径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5-0085―04
一、政府采购、商业贿赂的涵义及二者的关系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招标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经常性活动。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政府采购于1996年开始试点。
面对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供应商们无不趋之若鹜。由此给政府采购带来商业贿赂的风险。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谓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具体到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关系衍生为三个方面:一是供应商的商业贿赂,即供应商为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二是政府采购官员寻租,即主管采购的官员利用采购权向供应商索贿。三是政府采购官员设租,即政府官员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人为设置障碍,控制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使供应商不得不向其行贿。
二、政府采购中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
(一)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
从供应商、政府采购官员两个角度予以考察,并于其中引人“成本一收益”理论、政府规制俘获理论(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和公平理论。
1.从供应商的角度考察
首先,对供应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成本一收益”予以考量。对于供应商来说,他所付出的成本(用C1表示)是向政府采购官员进行商业贿赂所花费的精力与财力。而他所获得的收益(用P1表示)是获得政府采购授予权及因此而得到的经济及其它收益。在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所获得的收益与他用于行贿的资金成正比(P1=M×C1,M为常量,M1)。所以,供应商的净收益为NP=M×C1―C1(NPO)。收益大于成本所带来的获利空间,使供应商们不惜花费一定的成本进行商业贿赂。而且从长期看,供应商与采购官员搭建好“关系网”,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这已成为供应商们“政府公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供应商的最终目标。而根据政府规制俘获理论的研究表明:俘获者企业通过俘获政府其销售额是其他企业的四倍,投资额是其他企业的两倍多,产权受到保护的可能性是其他企业的五倍以上。丰厚的回报刺激供应商用商业贿赂的违法手段“俘获”政府采购官员。
2.从政府采购官员角度考察
(1)对政府采购官员进行受贿的“成本一收益”予以考量。对于政府采购官员来说,他所付出的成本(用C2表示)为政治成本(即受贿被查处后的政治后果)。而他所获得的收益(用P2表示)是供应商提供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在可规避的政治风险下,政府采购官员所获得的收益也与政治风险成正比(P2=N×C2,N为常量,N1)。所以,他的净收益可表示为NP=N×C2―C2(NP0)。“成本小于收益”,这意味着操守不严的采购官员极易受贿,甚至寻租、创租受贿。
(2)政府采购官员的“经济人”性质与公平理论共同作用。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获得了报醐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报酬的相对量。对于政府采购官员来说,他会将自己获得的“报偿”(包括金钱、工作安排以及获得的赏识等)与自己的“投入”(包括教育、所作努力、用于工作的时间、精力和其它的无形损耗等)的比值与社会其它行业人员作社会比较。只有相等或大于时,他才认为公平。在无法要求他人改变收入和努力程度的情况下,政府官员只有改变自己的努力或所得。在绩效考核的约束下,减少自己的努力程度以求得平衡显然不明智,而政府采购官员又具有“经济人”性质,所以最佳对策是增加自己收入。而在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提高收入时,他们就会利用手中权力受贿。
(3)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纳税人是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也是委托人,而采购官员是最终代理人,并由他与供应商发生买卖交易行为。在政府采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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