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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理由
作者简介: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Beijing DW Firm)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学硕士、副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资本相关问题。
PREFACE#8198;/#8198;前言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只能以符合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出资,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在净资产折股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以及净资产能否全额折股?文章从分析净资产性质入手,通过对净资产折股进行基于实现其立法目的之过程分解,推导出净资产折股的法律性质是股东以在公司的假设清算中分配所得??资产出资,并不是以净资产出资;又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得出能够折合为实收股本的净资产等于有限公司的法定出资方式资产额与净资产额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
一、 引言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实践中通常把这两种情形统称为净资产折股。
关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的直接法律规定非常少,仅有《公司法》第九十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法》没有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明确规定,因而,这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只有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相关规定。
为论证上的方便和简洁,本文的论证主要针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中的净资产折股,但论证方法和结论同样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中的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的结果是股东取得了股份,而股东只能依出资取得股份,显然,净资产折股是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只限于五种:(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5)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五种出资方式就是法定方式,净资产显然不符合法定出资方式。那么,如何理解净资产折股是股东出资行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在折股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前提下,净资产额可以全额折股吗?①
二、如何理解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
(一)股东不能以净资产出资的理由
1.净资产代表资产总额的一定份额
净资产是资产总额减除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净资产不是现实存在的资产,不和具体形式的资产相对应。资产可以分类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也可以分类为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还可以分为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和非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但资产不能分类为净资产和净资产以外的资产。我们无法从总的资产中辨认出哪些资产是净资产,哪些不是净资产。
2.净资产不是法定出资形式的财产
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属于法定出资方式中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权包括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股东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要求权。
净资产并不是股权,也不是一种财产权利,净资产不具有权利的特征。在会计准则中,净资产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②净资产仅仅指是公司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公司资产的份额,等于是公司清偿债务后的资产数额,但绝不是股东对于该项资产的要求权。
既然净资产不是法定出资形式的财产,如何理解净资产折股是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呢?
(二)净资产折股的法律性质:基于分阶段实现立法目的之过程分解
净资产折股的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为实现该立法目的,我们不妨将净资产折股的过程分解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有限公司解散进行清算,将全部资产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
第二阶段:股东以分配所得的资产向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出资,取得股份。债权人将受偿的资产再原样借给公司,恢复其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们因此能够清晰地看出净资产折股的法律性质:有限公司股东以对公司的假设清算中分配所得的资产向拟设立股份公司出资,而非以净资产出资。③
三、有多少净资产可以折股
既然净资产折股是股东以资产出资,就要符合《公司法》关于法定出资方式的规定,这就是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原因。《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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