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保证金质押的实证分析及法律思考
保证金质押的实证分析及法律思考□宋嵘郭清权(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福州350005)摘要:保证金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方式之一,受到商业银行广泛使用。但近年来,商业银行信贷业务 保证金被有权机关强行扣划,致使信贷资金陷入“脱保”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分析了保证金质押的立法 现状,结合具体案例剖析保证金被扣划纠纷案件背后的司法倾向,提出商业银行规范设立保证金质押, 有效保障自身优先受偿权的对策。关键词:保证金;质押;扣划;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740(2014)10-0047-05保证金质押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担保手段,基于金钱质押的属性,商业银行在管理上一般将保证金质押所担保的信贷业务列为低风险信贷业务。但由于保证金质押立法的不完善、部分商业银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严苛化,使得不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保证金被有权机关强行扣划,从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低风险业务骤然转变为高风险业务。如 何化解保证金业务风险,成为商业银行当前亟须重视的课题之一。立法上,我国目前关于商业银行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担保法解释》第85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 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1997年9月16日公布施行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2000年9月4日颁布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收稿日期:2014-09-15作者简介:宋嵘(1979-),女,福建福州人,现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郭清权(1977-),男,福建仙游人,现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 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担保法解释》第85条是我国首次在担保立法中明确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效力,并特别以例举的方式指出了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的特定化形式之一,但仍然过于简单而笼统,它一方面没有 为商业银行如何规范设立保证金账户指明方向,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实务操作上的困惑,另一方面也给基层法院的法律适用造成了理解上的 不一致。《通知》和《规定》间接肯定了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法律地位,明 确了不得扣划的情况,但对于其他类型的保证金没有涉及。而在信贷实务中,商业银行采用的保证金还包括按揭贷款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公司保证金等多种类型,这些类型保证金由于未在相关法律规范中被直接提及,因而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并成为司法实践中被有权机关强行扣划的高发领域。(一)基本案情1.保证金质押合法有效,但扣划资金不予返还2006年12月13日,C市市区某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联社”)与C市A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就A公司为个体私营企业向联 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宜签订一份《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A公司在联社开立担保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按担保贷款余额不低于5:1的比例存入相应的担保风险准备金,且担保风 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余额始终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未经联社同意不另作他用,A公司在担保的 贷款全部还清后,可以支取担保风险准备金。 2007年,A公司分次向联社下属C信用分社的保函保证金账户转入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双方 开始业务合作。2008年间,C信用分社从保函保 证金账户中划扣划款项用于偿还A公司所担保的到期贷款本息,同年,某借款人向该账户转入资金。2008年5月29日和6月2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与A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先后冻结并扣划保函保证金账户154.164万元。联社遂向C市中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该款的优先受偿权,但遭驳回。7月8日,联社向C市中院起诉, 请求依法确认其对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