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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和违约责任
4.抵押物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不需要-自愿办理-签订之日 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抵押权受偿的顺序 1抵押合同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最高额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占有 2.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动产质权的设立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是实现 折价、拍卖、变卖 (二)权利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留置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权的实现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2.定金的设立 (1)定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3.定金罚则 无权要求返还-双倍返还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合同约定,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有违约行为-(预期 实际) (二)无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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