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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问题探讨
对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问题探讨
摘要:近年来,广东省政府加快了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本文针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于全面规范和进一步提高广东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存在问题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扩大内需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和民生工程支出。广东省政府为了确保广东经济稳定较快增长,化“危”转“机”,加快了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广东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进和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营造了大干快上的干劲和氛围,广东高速公路进入了大发展的新时期。
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新挑战。面对高速公路建设新形势,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如何加快建设。克服各种困难,化解各种压力,破解各种难题。建设单位对项目存在“基建程序”不完善,部分项目未能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只能在建设过程中逐步完善,不能满足政策性要求;对工程精细化管理力度不够,不能精益求精,建造精品工程难度大;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覆盖面不足等等。
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是工程建设资金监管重中之重,国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有两个方面,第一,对建设单位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监管;第二,对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收到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给受偿者的监管。本文针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覆盖面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签订合同的地方政府单位和收款单位不统一
根据近几年广东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在合同订立、补偿方式、收款单位等都各有不同,体现在:第一,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订立的合同主体不一,有地方政府、交通部门、国土部门等等;第二,补偿方式不同,有地方政???半包干、总包干、按合同单价按实计付;第三,收款单位与合同订立单位不符,部分费用和补偿项目,存在委托下一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作为收款单位;第四,建设单位对部分征地拆迁项目委托工程施工单位与受偿者签订补偿协议或合同,由工程施工单位实施拆迁管理和资金支付。目前,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我省交通基础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在“合同的订立、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费和工作经费收款单位”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政策上也没有要求。高速公路建设线路一般都跨过两个县级以上的区域,建设单位与公路沿线有关地方政府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也可以委托交通部门、国土部门签订;补偿方式上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半包干、总包干、按单价据实计付;部分费用和补偿项目,收款单位也是地方政府指定或委托,有房屋拆迁费、工作经费和奖励金等。由于政策上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在合同订立时主要依靠双方代表谈判确定,时间长,工作效力低,造成了合同订立的主体、补偿方式、收款单位不统一、不规范,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不利于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二、拆迁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核定难度大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征地补偿费,主要有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工商业基地、宅基地、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包括房屋)等补偿费;第二类,拆迁补偿费,主要有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补偿费。第一类征地补偿项目的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补偿规定,而第二类征地拆迁费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所属业主单位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在补偿标准上国家政策没有作出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在电力线(杆、塔)、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输油(汽)管道、地下供水管(网)、电缆光缆等拆迁费的支付控制和合同签订难度大,双方都是合同的利益方,赔偿金额的计算各方根据不同的依据,大部分项目双方计算赔偿金额差异较大,缺乏合理性,一个拆迁项目合同的订立须经过双方多次谈判协商解决,时间长,影响工程的建设进度。由于国家对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对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的合理性缺少了监管。
三、同类征地补偿不同区域政府对补偿标准理解不一,补偿标准存在差异
国家和广东省政府对于耕地、园地、养殖场地、工商业基地、宅基地的最低补偿标准有了规定,但没有最高限价规定。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低于国家和广东省政府规定的补偿费,存在部分地区补偿费超过国家最低补偿标准较高。对受偿者的合理诉求本应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补偿,但由于国家没有对征地补偿费最高限价规定,同类补偿的不同区域政府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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