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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官方资方与劳方
国有企业改制中官方资方与劳方 2009年7月24日,吉林省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进行改制重组,在通钢厂区内聚集,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事情发生后,政府高度重视,当晚便紧急并永久地叫停了这桩重组并购。通钢事件透露出的诸多信息值得我们检讨。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官方 在“通钢事件”中,吉林省国资委难辞其咎。其一,吉林省国资委身份重位。在通钢改制过程中,吉林省国资委扮演了一个双重角色:既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委托代理人,同时还是社会管理者。这种重位且相互矛盾的身份使得国资委自觉或不自觉地更注重国有企业资方的角色,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忽视了企业职工的利益。国资委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收益的政府特设机构,其首要目标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国资委对企业职工似乎并无义务。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在通钢改制过程中,国资委用了4个月的时间对多个重组方案反复论证、研究、比较,最终才同意建龙控股。然而。长达4个月的重组谈判一直是作为官方和资方双重身份的吉林省国资委与另外一个资方建龙集团两家在进行,而有着数万职工的劳方却被排除在外,官、资两方通过“合谋”把方案确定,等“生米做成熟饭”之后再向职工“宣讲”而已。国资委在7月27日理直气壮声称建龙集团增资扩股通钢的方案是最有利于发展的方案。在这种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国资委只知道自己是资方的代表,忘记了自己也是社会管理者,有全力保护工人利益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国资委身份的重位必然会导致重视一个身份,而另一个身份的缺位,即社会管理者和保护广大职工利益的身份缺位。其二,不尊重法定程序。从法制层面来看,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已对员工等在企业中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得到股东和职工同意,形式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国有企业在这方面必须承担更高的法律义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然而,在通钢事件中,尽管相关负责人表示,建龙控股通钢的方案已经过各主要股东同意。但却绝口未提是否经过职工股东、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整个重组过程,谁也没有与通钢职工沟通,职工对重大事项享有的知情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被漠视,法定程序被搁置一边。其三,信息不公开。据《财经》记者调查,实际上,在吉林省国资委与建龙集团就增资控股通钢集团所达成的协议中,对于“不减薪,不裁员,在效益好转后进一步提高工人工资”。均有明确规定。按照吉林国资委的说法,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案,但他们却忽视了这个方案存在的严重缺陷:即这个方案是官方和资方的“合谋”,广大职工既未参与,也不知情。正是由于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以至于职工情绪被点燃酿成悲剧。其四,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一般经济学理论早已揭示了国有企业存在的投资者缺位问题。投资者根本不在现场监管,公司几乎完全被管理层控制。他们可以很便利地为了私人利益而牺牲公司长远利益。在“通钢事件”中,建龙总能在亏损时安然脱身,而又在盈利时顺利进入,一进一出,游刃有余,通钢管理层很难摆脱内部控制嫌疑。其五,“拉郎配”式企业改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政府不进行认真的调研,不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更不会去征求企业的主人即职工的意见,只管按照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将国有企业“许配”给自己心仪的企业。这种“拉郎配”式的企业改制究竟会产生怎样的恶果:譬如两家企业“婚后”在情感上和运营模式上是水乳交融还是矛盾重重,职工会不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是对抗情绪,企业绩效和利润是否会比改制前更好,职工安置去向会不会出现问题,国有资产会不会流失等却无暇顾及。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方 在“通钢事件”中作为兼并方的建龙集团是一家国内规模较大、具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2005年建龙曾第一次参与通钢集团重组,成为了通钢的第二大股东。2008年初通钢亏损严重,建龙又以股权分立的形式退出,通过一进一出建龙获得了吉林精品钢基地和通钢原有的矿山所有权,并将进口铁精粉造成的巨额亏损转嫁给通钢。2009年初受益于国家四万亿元投资拉动,钢铁行业宏观形势好转,通钢开始重新盈利,建龙又“杀回马枪”准备控股通钢,最终酿成“通钢事件”。可见,作为兼并方的建龙集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一,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淡漠。建龙集团在兼并通钢的过程中,一进一出,自己盈利,而将亏损转嫁给通钢,并且在通钢首次扭亏为盈6000余万元,离开通钢仅3个月的情况下,建龙又杀了个“回马枪”,再次人股通钢并绝对控股。这一连串的资本运作,将其趋利性暴露无遗。如果说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无可厚非的话,而建龙在重组通钢的过程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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