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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存在问题与对策
国家助学贷款存在问题与对策 1997年我国全面实行高校学生缴费就学以来,各高校逐步建立了高等教育收费机制。在现阶段,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国家和公民共同负担教育成本,部分教育经费成本开始向学生和家长转移,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贫困生就学问题日益凸现出来。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贫困生人数已占学生总数的20%。为了有效地推进高教事业健康发展,1999年国家开始试点运行助学贷款制度,2000年开始大规模推行,2004年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截至2007年,全国累计审批国家助学贷款人数超过306万人,银行累计审批助学贷款合同金额266亿元,发放各项助学贷款余额192.9亿元。但是,由于这项制度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推行落实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对此,我们需要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重新认识、反思。 一、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存在问题 1、政策性贷款本质上与商业化运作模式之间存在矛盾。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讲,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无担保信用贷款。这决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集合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因素的混合体,更讲求社会效益性。因此,在本质上它属于一种政策性金融业务,那么由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贷款的模式来承办国家助学贷款而产生的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金融企业,它讲究的是财务效益性;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要对其业务的成本、风险和收益加以权衡比较;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大、收益小,因而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原则。国家助学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贷款学生的违约率是较高的,这也使得商业银行对操办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2、现行的贴息政策与助学贷款需求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地方院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责。这种情况下,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压力不大,而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地方财政紧张,很难把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而正是这些地区由于经济落后、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反而更加需要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补贴。这就存在着矛盾: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好,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小,而地方财政实力较强,财政贴息压力较小;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因学生家境普遍较差,对国家助学贷款相对需求较大,然而地方财政实力却较弱,财政贴息压力反而较大,从而形成了助学贷款中的“马太效应”,这种矛盾现象必然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3、风险补偿机制存在一定问题。2004年6月出台的《若干意见》中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由财政和高校对经办银行因贷款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由财政来进行补偿理所当然,因为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本来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由高校来进行补偿则不太适宜,高校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公共机构,不适宜承担这种政策性贷款的补贴。学生毕业后,高校无法控制和影响他们还款,却要为他们拖欠还款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而且高校本身经费就十分紧张,学校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尽可能地少争取助学贷款,或者贷款倾向于未来回报率较高的学生,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这显然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 4、助学贷款仍然存在还款期限短、还款方式单一的问题。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且利率只有一种,不能适应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例如,有的专业毕业后工作较为稳定,容易找工作,而有的专业其性质决定他们必须到处流动,找工作比较难;有的专业较好,毕业后能找到薪水较高的工作,有的专业较差,毕业后找不到薪水较高的工作,甚至有可能失业。这些因素决定了不同学生在还款能力上存在着差别,也使得贷款的商业银行面临着不同的风险。按照一般的贷款定价原则,风险大的贷款应设定较高的价格,也就是较高的利率,风险低的贷款应设定较低的利率,但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只有一种,这就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5、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国家助学贷款只规定要发放给那些“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好掌握。而且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域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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