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什么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行政法教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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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什么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行政法教材.ppt

绪论:什么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 一、作为一门公法学的行政法学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三、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 ; 四、行政法学的学习方法 ;3.特征描述下的行政 在对行政特征的描述方面,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毛雷尔的归纳比较到位。在他看来行政的典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行政是社会塑造活动——行政服务于共同体中的人。 ②与第一点相联系,行政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 ③行政主要是积极的、针对将来的塑造活动——这一点使它区别于司法。 ④行政是为处理事件而采取具体措施或者执行特定的计划的活动——这使其有别于立法活动。;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定义: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一,这里讲的行政是公行政(公共行政)。 第二,这里讲的行政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 ; (二)行政的分类 ; (三)行政的特征 ; 二、什么是行政权 ; 2.行政权的特点 ; 3.行政权的主要内容 ; 4.相关概念 ;(二)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三、什么是行政法 ;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 (三)行政法的特征 ;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 (五)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 二、行政法的渊源的种类 ;9、其他渊源 (1)判例。 (2)习惯和惯例。 (3)行政法学理论。 ;三、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位阶 ;第81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82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85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86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 ;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和精神财富都可以成为一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主要是当事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终止或不复存在。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三、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三)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和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与所追求的目的相适应,又称为禁止过度(最小损害)原则。 ;1、适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达到所追求的目标。 2、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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