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管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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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管制度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资金投入管理,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安监办字[200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矿井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统一按吨煤8元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 第三条 安全专项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在报主管税务机关、集团公司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各矿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计划,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安全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地方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的矿井,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安全资金投入范围 第七条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第八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第九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第十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第十一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第十二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第十三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四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五条 完善和改造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第十六条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奖励支出;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矿应当编制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工程师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计划编制及落实工作;计划财务部是计划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各矿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按规定在物资供应部门设立的超市中购买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总工程师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计划部门是本单位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的审查、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报表。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安全监察、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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