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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学理分析
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 摘要 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如果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可以认定为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金融秩序;构成特征;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426(2009)05-0012-02 金融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总是与金融经济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我国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备,但是对于金融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问题还是存在研究的必要。笔者在归纳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为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实务提供一些思考。 一、金融诈骗罪的客体 (一)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理论之争 任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都要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犯罪客体。对于金融诈骗罪来说。其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少数人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例如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或者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二是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因为金融诈骗罪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基于以上关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两种不同观点,学界呈现出了三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把金融秩序放在第一位或者把公私财产所有权放在第一位而不分主次。另一种倾向是,明确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金融秩序。还有一种倾向是,将犯罪的某些“选择的次要客体”作为这些犯罪的必要客体。 (二)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界定 从以上对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且金融秩序是其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 首先,金融诈骗罪侵犯了金融秩序。所谓金融秩序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的复杂??金融关系。金融秩序包括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金融交易秩序是金融秩序的本质和核心,某种犯罪行为侵犯了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必然同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但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却不一定同时侵犯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例如持有假币罪的成立不以进入金融市场为条件。因此只有用金融秩序的概念才是确切的。 其次,金融诈骗罪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而传统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必然构成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一)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这主要由三个方面决定:一是由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主体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各种金融交易主体财物都可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二是金融诈骗罪除了以金融机构为作案目标外,还以其他交易主体为作案目标,只是要通过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进行诈骗而已。三是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直接金融是指筹资者(资金需求者)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者(资金供给者)处吸收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而间接金融并不一定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可见,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论是作为资金、金融工具还是作为货物,其所有者都不限于金融机构。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因为我国刑法上的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要明确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素,必须首先对普通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素进行研讨。各国或地区法律对诈骗罪要求的共同客观方面要素仅仅是诈骗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和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三个要素。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最简单,采用的是“简单罪状”。因此造成了理论上对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的更大争论,这种争论表现为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的不同意见。“交付说”认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仅包括诈骗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和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三个。按照“损失说”,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上述三个再加上“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占有说”为我国司法实践与许多学者所坚持,按照此说,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前述四个再加上“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利”。 笔者认为“交付说”是科学的。坚持“交付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通过犯罪客体表现出来,由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故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占有了公私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应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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