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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zlym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论文).docx
gzlym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作者:gzlym 【摘要】: 本人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许多缺陷,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现象屡禁不止。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诚信提出种种质疑,股市也因此走了四年熊市。如果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改善和根治,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将失效,证券市场做大做强就是一句空话。为此,本人提出如下治理对策: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提倡行业诚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业绩预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市场风险披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制度。 【关键词】:上市公司、制度缺陷、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治理对策 【正文】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之一,也是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上市公司的重中之重。所谓证券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并非众所周知的、任何可能引起该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的因素。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内外经济信息、重大诉讼事件、未来业绩预测等等。 1.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主要有公开信息披露原则和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由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渐壮大,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投资者和投机者队伍已经超过7000万户,为了减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公开和公平信息披露就成为了信息披露的焦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四个层次: (1)第一层次:基本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需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还包括《刑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经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二层次: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3年4月发布的《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修订后的《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 (3)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具体会计准则》等; (4)第四层次:行业自律规则:主要是指上海和深圳交易所指定的《上市规则》等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该框架体系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手段都作出了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定。 对于公开信息披露《证券法》在第63条、65条、66条、70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注1) 第6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行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66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70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对于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2条也十分明确。(注2) 第19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行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信息,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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