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与生活实践的问题反思.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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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与生活实践的问题反思   婚姻家庭本身具有建构性,其受束于一定时空下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条件,并非人生命历程中自然发生的事情。婚姻家庭的变革表现为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与相关社会规范等) 与生活实践( 婚姻家庭规模、结构、功能、关系、意义等) 相互塑造的历史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急剧变化,婚姻家庭制度的规范力、塑造力明显弱化,制度变革体现为对生活实践变化的被动接受,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剧了婚姻解体的趋势。   因而当下极有必要反思婚姻家庭制度与生活实践的相关性问题,这涉及婚姻家庭理想模式的建构、制度规范的重构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的司法程序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一、婚姻家庭变迁中理想家庭模式缺失   大规模的婚姻家庭动荡趋势,始于 20 世纪60 年代的欧美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离婚始终是一件“昂贵”的、“不光彩”的事,而当下离婚已变成一种“日常”程序。欧美评论家认为,“在社会成为一个整体之前,在不能自主的人可以依靠社会福利事业之前,给个人以自由、满足和唯物主义信念会使家庭有机体受到威胁,社会道德沦丧。”[1]当下解除婚姻关系究竟是个人深思熟虑后的审慎决策,还是个人因自我膨胀、思想混乱、缺乏强大的道德指针和传统支持而随波逐流,对之给予结论性判断不免有武断之嫌。但不可否认,在家庭关系和感情经历趋于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同时,“绝对的、不可触犯的指令性力量越来越弱”,来自宗教或团体的规则,乃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绝对标准趋于没落。[2]社会学家贝克认为,女性进入劳动市场,家庭纽带与供养结构发生彻底变化,工业社会结构在私人领域发生“崩溃”,个体化的内在矛盾也摧毁了人们“反思性现代化和个体化而共同生活的能力的基础”。[3]吉登斯认为,基于性和感情的“纯粹关系”使得个人生活的大规模民主化成为可能,但“纯粹关系”越是成为个人生活的“原型”,其“自相矛盾”就越清晰,并产生分裂后果,譬如平等协商与信守承诺、短命的性刺激与持久地关心他人等。[4]福山关注到,发达社会的“大分裂”   最为显着的变化就发生于“生育、家庭及两性关系”领域,家庭的重要性被“削弱”,核心家庭的“衰落”导致家庭不能“自身再生”。[5]鲍曼嘲讽对性的消费取代了对爱的追求后,消费者的“不安和苦恼”如同“喜悦和享受”一样常见。[6]有西方学者追问道: “自我实体怎么能够在没有相互尽义务或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发展和延续呢? ……这对于儿童和未来时代的社会团结又意味着什么呢?”[7]婚姻家庭变革范围远不限于欧美地区。进入晚期资本主义的西方社会只是这一场世界性人类婚姻家庭大变革的发起者,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也不可避免地涉身其中,为这一潮流所席卷。20 世纪 80 年代起,国内持续的经济发展使得家庭物质生活条件日益富足,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使得个体性不断增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是家庭规模明显缩小,由此导致家庭的生产、消费、抚育等功能逐渐外移,上述变化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更趋明显。我国的婚姻状况正发生着“量”( 低离婚率、低再婚比例向高离婚率、高再婚比例转变) 与“质”( 一次性、终身性婚姻向多婚次、阶段性婚姻转变) 的双重变化,婚姻家庭呈现出“多元”、“散漫”的状态。[8]离婚率变化是超越于个体离婚事件,用以分析、鉴定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本身的重要概念。如果把判定社会现象的标准———理想标准、统计标准、自然标准[9]———应用于中国婚姻家庭稳定性的判断,能够很明显地发现,婚姻家庭的理想标准、自然标准与统计标准之间存在着极大反差。   例如公众一般会认为,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建立于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基础之上,这与我国离婚率持续多年快速增长形成反差———我国离婚率从1985 年的 0. 44‰上升到 2010 年的 2‰。现代社会都会把基于某种原因的离婚行为视为“正常”,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解体的社会趋向本身是正常的。婚姻家庭的变革( 包括离婚行为的单方意志化) 如今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反思现代主义的重要议题。离婚的常见与高发未必是社会的“进步”表现,至少在众多西方学者的言论着述里,没有足够的理由使读者们相信上述状况是正常的。   婚姻家庭是一个价值充斥的研究领域,其深刻地体现着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国家能够改变家庭关系,塑造家庭结构,并建构关于何谓合宜的家庭模式和恰当的家庭行为及观念。在自由主义盛行的美国,与 20 世纪 50 年代或 60 年代相比,尽管当前婚姻家庭结构及模式已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 趋于流动化、易变性、重组性) ,但是涉及到家庭领域的公共议题并需要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代表国家的美国政府依然强有力地发挥其保守主义影响,推崇体现中产阶级价值的现代家庭模式。”而在中国,婚姻家庭生活变化之迅速不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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