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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建设.doc
我国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建设 题目:我国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建设 目 录 摘要(详见正文) 关键词 前言 一、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概述 二、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原因考察 (一)立法现状 (二)司法现状 (三)现状产生的原因考察 1.职权过度干预型诉讼体制的产物 2.对答辩权利性质的绝对化认识 3.过度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认知结果 三、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适用答辩失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1. 适用答辩失权制度的客观要件 2. 适用答辩失权制度的主观要件 3. 被告逾期提出答辩与诉讼迟延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答辩状的内容界定 1. 对于程序性事项的异议 2. 承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主张 3. 否认 4. 抗辩 (三)排除答辩失权效果发生的例外情形 1. 特殊的民事争议不适用答辩失权制度 2. 简易程序对答辩失权制度的特殊要求 3.对于逾期提出的答辩的规定 (四)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1.功能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 2.法官释明制度 3.民事制裁制度 4.起诉书规则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以下是正文 摘要:答辩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公正理念在诉讼制度中的体现。以答辩失权制度的建构为起点,建立起完整、高效、层层推进的诉答程序以及审前准备程序,并进而推动民事庭审实现集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是民事审判方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从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概述入手,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分析现状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诉讼效率;答辩失权;简易程序 前 言 我国民事诉讼将当事人答辩行为视为诉讼权利的行使,即被告享有答辩的权利,被告可以通过审前提交答辩状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答辩的权利。随着理论和实践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视,任意答辩主义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前程序功能发挥的障碍。因此,构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对于破解我国民事诉讼迟延、突袭等问题,重构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理论界在探讨构建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时,对于其中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一是关于答辩失权制度的正当性根据,尤其是答辩的性质问题;二是我国应当援引何种模式来构建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正是基于以上问题,本文试图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失权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有学者认为“答辩失权制度的定义,是指在简易程序以外的诉讼程序中,由律师代理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书面起诉状后,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意见,即丧失部分程序权利或给予对方当事人以相应的程序性补偿。”本文认为:答辩失权并不必然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不经过法庭审查就获支持,而只能指被告方丧失了提出抗辩的权利。 由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程序性要求,为保证诉讼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就需要对诉讼主体的行为加以必要限制。主要的限制方式一般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诉答制度中,为了保证被告积极答辩,当今一些国家的普遍做法是设置答辩失权制度。即当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随之失去某些诉讼权利,这种状况称之为失权。民事诉讼失权一般包括答辩失权、管辖异议失权、证据失权、上诉失权、申诉失权等。答辩失权制度作为域外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民事诉答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是由于当事人(一般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做出符合法定要求的答辩意见。所谓未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答辩意见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做任何反应;另一种情况是指被告的不完全答辩。所谓不完全答辩是指被告虽然提交了答辩意见,但却故意隐瞒了其已经取得的抗辩理由。当出现上述某种情况时,便会导致被告承担丧失答辩权利的不利后果。而不利后果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我国的理论界争议颇大,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利后果是指被告对原告事实主张的自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仅仅导致被告在以后的程序中不得再提出防御主张。由于答辩失权中被告丧失的并非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而是对抗原告事实主张的权利,即在以后的诉讼中针对原告的事实主张,被告不得再进行抗辩。 二、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原因考察 (一)立法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对答辩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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