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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 委托贷款操作细则(公金)2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操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0)100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和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我行办理的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为单位委托贷款)是一种受托代理业务,我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受托业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托人与我行的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我行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收取相应的手续费,不垫付资金,不对贷款的本息能否及时足额偿还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我行获得批准并到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的分、支行公司金融部门是单位委托贷款的经办部门,分、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单位委托贷款的风险审查部门。
委托人、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和担保事项
第五条 单位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人应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政府部门作为委托人的,应能够提供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成立的证明文件,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的,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2、委托人合法拥有自有资金;
3、委托人充分了解委托贷款的形式、内容;
4、委托人具备资金结算条件,能够按规定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帐户;
5、委托人能够提供有效的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6、委托人符合我行作为受托人和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单位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社会身份,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企事业法人作为借款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非法人企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应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和授权书;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借款人应提供有权批准机关批准成立的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作为借款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作为借款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借款人使用资金用途合法;
借款人充分了解委托贷款的形式、内容;
借款人具备资金结算条件,能够按规定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帐户;
借款人能够提供有效的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借款人符合我行作为受托人和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单位委托贷款的担保事项:
委托贷款贷款人不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对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关于担保人、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等事项由委托人、借款人自行商定解决。
我行经办部门可协助委托人对担保进行调查,但不出具担保审查意见,担保是否可以接受完全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我行依照委托人对我行出具的《委托贷款担保委托书》的授权,行使委托代理责任,同委托人、借款人共同签署担保合同。
我行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办理担保的各项手续,但不承担对担保的审查、监管和向委托人报告的责任。
我行作为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作为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的其他权利证明。
第三章 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的基本内容
单位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由委托人指定,我行不得干预。
单位委托贷款的金额由委托人确定,但不得低于五万元人民币。
单位委托贷款的期限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
单位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法定利率(含上下浮动)范围内确认。委托贷款的利息计付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经办行有操作可能性的基础上自行商定。一般对公贷款可采用按季计息的方式;对个人贷款可采用分期计息或到期一次性计息的方式。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率由经办行与委托人协商,视委托业务性质和提供委托服务情况,在0.3%~1.8%(年费率)的收取标准之内确定。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最低标准不低于一百元人民币。
手续费原则上应于委托协议签署后由委托人支付,也可通过与委托人约定后,从委托贷款的利息中扣收,但不以借款人是否还本付息为前提。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付方式视贷款期限而定,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一般情况下,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应于贷款发放日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计算公式为:委托贷款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手续费率。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手续费一般应按月、季、半年、年分期计收,各期手续费在当期计息日计收,手续费计算公式为: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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