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论1 - 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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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论1 - 1.ppt

* (六)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 (六)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 (七)主债与从债 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主债和从债是相互对应的,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没有从债也无所谓主债。 * (二)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进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 (二)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如管理人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是李某所有,指使李某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王某将自己的车,误认为是谭某的而将车归还给谭某。张某与李某之间,王某与谭某之间均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人有义务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 (三)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 4、没有合法根据。 *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债务引起的不当得利。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 (三)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无权处分、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如为他人支出费用。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 (4)基于法律规定。如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 (5)基于事件。甲的牛吃掉乙的饲料。 * (三)不当得利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 1、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 (三)不当得利 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 (三)不当得利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则分别按照善意和恶意的情况来处理。 * (三)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 (三)不当得利 【案情】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0000元。甲以这10000元作本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请问: 1、甲所获10000元是否为不当得利? 2、甲应当向银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应当如何处理甲的获利? * (三)不当得利 【案情】村民孙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孙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孙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周某,但卖马时孙某并未说明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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