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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土地承包纠纷引发思考”等
“一起土地承包纠纷引发思考”等
我是一名已经退休的老档案工作者,因故于6月份才看到贵刊今年1~6期。看了贵刊今年第1期《读者之窗》栏目“矛盾中的图纸档案存与用”后,发现原作者不知设计单位有底图,看了今年第5期“读者之窗”栏目,也没有谈到这个问题。
建筑图纸设计单位有底图,归档应归清晰的蓝图。图纸使用年岁长了,不清晰了,还可以到原设计单位晒蓝图。设计单位底图一般保存10~20年,到期底图有的设计单位无偿送设计委托单位,有的收少量资金卖给设计委托单位,有的在委托设计签订合同注明。对本单位利用档案可以不收费,在档案馆经费中做上预算。至于综合档案馆对单位无偿提供利用问题,我想也仅能提供一套图纸(便于鼓励归档),从第二套开始就应收成本费。(第二套已损坏时)提供利用应双套制,一套留底,一套外借,以防损失或损坏。档案馆光看不借??做法,确实不便于利用。利用效果好了,归档问题、资金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济南油墨厂 □徐庆森)
一起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思考
河北省滦南县马城镇邸庄村村民邸某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称村委会趁其外出,从其承包地内强行通道,侵占土地0.76亩,造成经济损失2190元。请求判令村委会返还被侵占土地、恢复地貌并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滦南县人民法院认为邸某证据不足,其承包土地的自然亩数大于标准亩数,多出的部分应归村集体所有,开通机耕道路属正常村务活动,作出“驳回邸某诉讼请求”的判决。邸某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邸某苦于自己的土地承包合同丢失?熏被告方也自然不予提供。经人指点,邸某向滦南县档案馆寻求帮助。经查找,档案馆工作人员向其提供了三年前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记载了邸某的承包地面积和承包期限,嗣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邸某补充的证据――《土地承包合同书》――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必须保证邸某合同中记载的土地面积,并赔偿邸某经济损失2000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农业和农村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书》以书面的形式,对承包土地的坐落、面积、承包期限、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既保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持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使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有了最充分、最有力的证据。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民承包经营和使用土地的法律依据,应安全保管30年以上。目前,多数农民尚未真正意识到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性,档案意识淡薄,随手丢弃、任意损坏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除交农民个人和村委会各一份妥为保管外,另一份有必要作为专题档案接收进县级档案馆统一保管。
前些年,河北、贵州等地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馆的工作,现在看来,这是一项功德无量的事情。档案工作者应充分认识到接受保管好土地承包合同的重大意义,在土地承包合同整理、上交、接收过程中,要逐件清点,不缺损,不丢失,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保管档案的规范要求,切实保管好土地承包合同专题档案。对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要贯彻无偿提供利用的原则,面向基层,服务农民,做好长期提供利用工作。
(河北滦南 □李翠兰)
律师上书国务院不是小题大做
6月19日,袁裕来等四名律师联名书写的一份《建议审查书》,建议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前,他们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当地环保局和工商局同意他们查阅环评档案材料。因为查阅土地登记档案资料未果,4位律师之一的袁裕来律师去年曾向国务院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国务院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审查。
据了解,此事源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的一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后,律师受130多养殖户委托,到当地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查阅肇事污染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遭到拒绝,被拒绝的理由正是上述所列条文。
管理部门不允许律师查阅档案资料竟然上书国务院,要求修改部门法规,或许有人以为是小题大做,其实不然。这不由得使人想起几年前,正是几名学者上书国务院,才使得在中国大地上施行了几十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而代之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济办法》。两部法律一对照,新办法表达的人道关怀、人性光彩,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建设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理念。现在,几位律师又以向国务院提请建议书的方式,要求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部门法规,我以为,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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