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易规则解读(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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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易规则解读(培训)

2006.7 目录 1.3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深,7.1开始) 定义: 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1.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交易模式范例一 1.5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交易模式范例二 1.6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深,7.1开始) 定义: 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1.7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交易模式范例一 1.8“对手方最优”与“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的比较 1.10上海市价订单(8.7开始) 适用范围: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2)连续竞价阶段。 共同点 1)都限制于五档价格内: 2)不能驻留在交易系统内。 处理方法: 1)五档成交,剩余撤销:处理比较简单,如果成交后仍有剩余量,做撤销处,同深圳; 2)五档成交,剩余转限价:处理比较复杂。 在市价申报情况下,投资者有成交价格不确定的风险,券商有管理不善发生透支的风险。 没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证券交易暂不采用市价申报方式(深圳)由于新股上市首日等情况不设涨跌幅限制,如果采用市价委托,券商在前端进行合法性检查时将无法确定客户的保证金冻结额。 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提供市价委托方式前,必须完成对其自身技术系统的改造,并经测试成功。 证券公司在向其客户提供市价委托方式前,要做好投资者宣传工作,让客户充分了解采用市价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2.1交易时间(7月1日开始) 2.2停复牌(沪,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后择时推出) 2.3大宗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揭示内容(2-3栏显示) 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揭示到行情中的“买价一”、“卖价一”字段; 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 匹配量--揭示到行情中的“买数量一”、“卖数量一”字段 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未匹配量--根据是买方剩余量还是卖方剩余量揭示到“买数量二”或“卖数量二”字段 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3.3集合竞价原则 上海:两个以上价格符合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为成交价,若仍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取中间价为成交价;深圳:如果存在多个符合的价格,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作为成交价。 中小企业板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涨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仍保持不变,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即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可以暂存于主机,当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自动参加竞价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下限为0.01元);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3)股票、债券交易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4)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收盘与收盘价 收盘价格的修正与替代 (上海) 1)当证券发生除权(息)的情况,前收盘价格需要进行修正(4.3.2),同时;当除权(息)发生,则以收盘价格为基准的计算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4.3.3) 2)在证券首日上市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前收盘价格,在行情显示中,前收盘价格的数值其实是以证券发行价格替代 放开大宗交易价格限制: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降低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最低门槛:单笔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延长大宗交易时间; 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7.4大宗交易成交确定的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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