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符合什么条件视为完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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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符合什么条件视为完工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符合什么条件视为完工? 国税发【2009】31号第3条: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思考: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是否必须进行所得税清算? 1.只有土地增值税存在清算问题,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清算的问题。 2.企业所得税:每年按规定提供附表三第52行进行调整。 思考:确认开发产品完工有什么意义? 国税发【2009】31号:开发产品完工后必须及时计算出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当纳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期应当纳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销售收入-实际销售成本-预计的毛利=M M为正数:附表三第52行第3列纳税调增 M为负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纳税调减 思考:开发产品已经符合完工条件,但尚未结算,成本没有全部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 对于没有取得发票的未结算的成本,可以仅预提,但预提的成本不得超过总造价的10%。 例如: 甲房地产企业将建筑工程交付给乙企业进行施工,总造价3000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工程已经完工,但由于尚未结算,尚有1000万元没有取得发票。 问:甲房地产企业2009年度准予确认的计税成本=? 准予确认的计税成本总额=2000+3000*10%=2300万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计税成本=2300*已销开发产品的面积/总面积=2300*80/100=? 思考:2008年底前预收账款1000万元 预缴所得税=1000*10%*33%=33万元 2009年上述100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2007年底前按33%多预缴的8%的所得税是否可以扣减? 答:国税发【2009】79号: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及时申请退还。 国税发【2005】200号:多交税款予以退还。 可以减除。 申报表:主表42行包括多预缴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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