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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采集汇总一
问题解答一 一、普查方案与普查工作概要 问题1、人口普查各个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 答: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安排在山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中有详细的描述,各级也已经制定下发了工作计划安排,其中入户登记阶段的工作时间具体到每一天,各阶段工作具体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在各项工作细则中也有介绍,请参照各级工作进度表开展工作。 问题2、城区流动人口多,拆迁多,人户分离较多,且普查员入户时,表很容易字迹不清、折页、划痕,按1:1.3的比例印普查表可能不够,是否增加比例?普查员是否有机动表格,按照什么比率配发?如何获取? 答:本次普查中的人户分离人口既要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也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故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普查表的配发会相应提高分发比例。各种普查表由省人普办统一进行印制,全省的分发比例控制在1:1.3,各地根据流动人口所占比重的不同可能略有区别。同时,省人普办留有一定比例的应急用普查表,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普查表不足情况。另外,省人普办与普查表印制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在入户登记阶段,普查表印制单位要随时保证能够开机加印普查表,以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各级在摸底工作结束之后可根据摸底情况再次申请普查表的用量。 问题3、关于草表的使用,省人普办是否有统一要求?省人普办的态度是什么?是否主张使用? 答:由于本次普查对于调查表填写要求较高,普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较大比例的废表,而正式表的印刷要求和制作费用相对又较高,故省人普办提倡各地使用草表进行现场登记,经复查无误后在誊抄到正式表上,草表的印刷制作由各级人普办自行安排,省人普办不统一印制。同时,要求保留草表的原始记录(例如申报人的签字等)备查。 问题4、境外人员登记中,普查方案中“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数”,短期停留的时间怎么界定? 答:短期停留是根据其停留的性质来决定,例如出差、旅游等,国家方案中对“短期”没有定量的要求。在判断是否为“短期停留”时,可根据相关的行政记录或者被调查人的描述,由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灵活掌握进行判断。 问题5、普查员手册的培训教材何时下发至各市? 答:《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员手册》拟于8月中旬由国家负责制作并下发各省,我省将直接转发到各市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再由各县(市、区)逐级下发到乡级普查机构以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问题6、军产户中所挂的户口(其中大部分已复原、去向不明)是否也由部队处理? 答:军队管理资产由于部队管理,地方普查员可能不方便进入,所以类似情况都统一在当地普查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由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可由部队组织登记普查表。 问题7、大学生户口统一寄挂在辖区内派出所,但实际学校不在辖区内,这部分人如何处理?(人数较多,在万人以上)。例如,学生户口多挂在主校区,但大部分住在分校区。 答:我省自08年已经取消了大学生入学迁移户口,如果某学校还有以前入学的大学生存在上述问题,那么按照人户分离人口的登记原则,这部分人在主校区要作为户籍人口登记,在分校区要作为现住人口进行登记。在主校区,可以将此部分人统一虚拟为一个调查小区。 问题8、军队人员未在营区居住,是否军人在部队登记,家属由地方登记?军队如何与地方衔接? 答:军队现役人员,无论其居住在何处,统一由部队进行登记。家属如居住在部队管辖区域内的由部队进行登记,居住在部队管辖范围之外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登记。部队登记的资料统一移交给县一级人普办。 问题9、部队营房内既有出售的商品房,又有出租房,这部分人员应该由谁来登记? 答:部队管理区域内的住房单元,统一由部队负责登记。 二、两员选任与培训 问题1、是否可印发一本“普查员实用手册”,包括流程、填制、改错、检查,简单、明了、实用,普查员遇到问题先查手册,再问普查指导员,有利于提高效率、质量;并多组织考试。 答:《普查员工作手册》由国家统一进行印制,省人普办会结合各级培训和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单独印发《问题解答手册》。 问题2、大学生村官适合做两员,尤其是普查指导员,能否在政策上保障一下? 答:关于两员选调,在《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中有规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地可根据各自的情况根据条例规定酌情安排。 问题3、目前只给普查员的补贴做了规定,对指导员的补贴没有规定,但是指导员的责任更重,工作量更大,建议增加普查指导员的补贴标准,并且省市两级能够统一负担一部分,减轻基层负担。 答:《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各级可根据此规定将普查指导员的补贴列入各级人口普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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