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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常识培训PPT
火 场 逃 生 方 法 3、如逃生时,楼梯起火,但尚未烧断且火势不是很猛 烈时,可将棉被、毛毯或麻袋用水浸湿披在身上, 快速冲下。 4、如各种逃生之路均被切断,应退到室内,采取防 火、防烟安全措施,用布堵塞门缝,向门上浇水, 把洗手间里放满水,以延缓火势蔓延,并在窗口发 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5、开门时,首先用手背摸一摸门是否烫手,如果烫 手,请不要开门,因为门外很有可能有大火。 6、逃生时,千万不要乘坐电梯。 火 场 逃 生 方 法 7、在火场中要有强烈的求生欲望,绝 不能束手待毙。 8、如遇衣物着火,马上躺卧地上,滚 动身体直至火熄灭或寻求他人扑灭。 火 场 逃 生 方 法 9、绳索滑行法 当各通道全部被浓烟烈火封锁时,可利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然后将其拴在牢固的窗框、桌腿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沿墙缓慢滑到地面或下个楼层脱险。 10、低层跳楼法 如果被火困在二层楼内,若无条件采取其他自救方法并地不到求助,在烟火威胁、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跳楼逃生。但在跳楼之前,应先向地面仍一些床垫、纸箱柔软品等,然后用手把主窗台,身体下垂,头上脚下,自然下滑,以缩小跳落高度,并使双脚首先着落在柔软物上。 目的: 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能够熟悉了解我国基本消防法规和物业的消防管理制度,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灭火技能,增强员工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提高物业自防自救的能力. 要求:参加培训人员一律自备笔纸,不得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培训者或中途离开者按旷工半天处理.由培训授课人考核,报人事部进行处罚,并仍需参加下一次进行的消防安全培训. 内容: 一.消防法规 二.燃烧的基本常识 三.火警 火灾的处理程序 四.扑救 抢救 逃生注意事项和方法 五.灭火器操作方法与现场实际操作 六.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消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号通过,自1998年9月1号起实施.共6章54条.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 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 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的工作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不得埋压 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讯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的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由2002年6月29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法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提出“单位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原则. 单位自查:由单位自行组织,日查,定期查,节假日大检查. 隐患自除:发现隐患自行整改,消除隐患. 责任自负: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如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公安消防机关履行监督管理. 深圳特区消防条例 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共五章五十三条. 深圳市企业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二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 过,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目的:“安全生产,企业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进一步贯彻落实,“权责对等,职责法定,及 过错追究”. 二.燃烧的基本常识 燃烧: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防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现象. 引燃:可燃物局部地区受火花,炽热物体等高温热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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