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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 任 状 攸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 结构层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和文明施工,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提高我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减少和杜绝重大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落实二个责任管理、监督职责的到位,特制定我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规定凡我县规划区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攸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作为指导安全管理与检查执法的依据。 一、安全管理目标承诺 (一)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达到 标准(安全合格、市文明工地、省文明工地)。 (二)事故管理 本工程杜绝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频率控制 轻伤事故频率控制 (三)安全管理 1、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项目执行率100%,经费保证率100%。 2、由公司分管经理或项目经理每月组织 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各级职能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责任书执行率100%。 4、施工现场设专职安全员 人。 5、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处防护作业工程、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物料运输提升设备验收合格率 %。 6、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机电设备完好率 %。 (四)安全教育 工人岗前三级教育率 %,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率 %。 二、监督管理的程序 监理单位在阶段质量验收前,督促施工企业(公司)组织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审核;在阶段工程质量验收前5日,报县质安站,县质安站在2日内,组织对工程项目按照《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安全等级核定,确认安全等级合格(70分)后,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在工程施工前进行专业验收:对边坡、脚手架基础及受力体系(第一步架)、施工用电、模板工程、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械、基坑工程、安全防护用品等,在投入使用前,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组织安全专业验收、监理单位复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要求,并对验收资料进行监督登记备查后,投入使用。 在建设工程在施工中期阶段,按照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检查审核、安全监督机构核定要求,进行安全等级评定,作为竣工验收安全备案的必要条件。 对评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采取措施对项目进行整改,在达到合格标准前,不得进行工程质量施工(验收)。 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备案,未进行安全备案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或克扣施工安全措施造成的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五)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建设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处理、积极主动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安全隐患。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到位创造条件,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 (八)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等各类隐蔽资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九)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应随时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操作规范与规程作业,对施工现场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 四、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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