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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死亡证实施方案
五、查重与查漏 区疾控中心按月对各医疗机构上报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 疾控中心与妇幼保健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死因监测专干与本单位妇幼专干随时对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相互比较核对,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六、信息交换和共享 每月20日前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上月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和死亡销户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死者火化信息,各部门根据其他两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对本部门数据库进行比较和核对,查漏补缺,差错纠错。 公安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上年末地区性别和年龄组的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统计数据。 长 安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Chang ‘an District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2017年1月10日 长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落实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西安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新版《死亡证》为四联。 第一联为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 第二联为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凭证,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 第三联为死者家属保存的死者死亡凭证; 第四联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凭证,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更换为市卫计委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原《西安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下发〈西安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卫发〔2006〕8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死亡证》的签发: (一)、签发对象 为所有在长安区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签发要求 1、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的(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死者家属(或委托人)需提供: (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死者关系; (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未登记户籍的婴儿和无名尸不需要提供);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2、对在非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内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携带: (1)乡村医生填写的死亡调查表; (2)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作出与死者关系及非重复开具《死亡证》说明; (3)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 (4)死者生前病史资料; (5)死者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事实证明; 到现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证》,负责医师审核确认后,根据以上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签发《死亡证》。 3、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4、若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对死亡有疑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先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公安司法部门相关证明到死者现住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死亡证》。 5、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必须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单位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理由、用途),同时需保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开具证明不得重新发放死亡证明书,只能复印原始件的第一联,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用途,由补发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6、对于本市户籍,在境外死亡者,死者家属携带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我国驻外使领馆有关死者身份的证明、死者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死亡证》的使用: (一)、对于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公安部门在第二、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凭《死亡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 (二)、对于非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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