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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思考:我公司外购材料制作销售广告牌,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你单位外购材料制作销售广告牌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承租、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纳税主体的问题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特别提示 财税〔2013〕106号 关于承租、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纳税主体的问题 提供陆路、水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和价外费用,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车辆租赁费,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申报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取得的交通运输服务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不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示 湘财税〔2013〕72号 特殊销售额确认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特别提示 财税〔2013〕106号 引申思考:不同促销模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特别提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特别提示 财税〔2013〕106号 单选题: 我省甲企业2015年12月6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合同约定2016年1月6日付款200万,2015年12月25日甲企业已就该项业务开具发票寄交乙企业索取货款,乙企业2015年12月31日支付甲企业100万,余款在2016年1月6日付清。甲企业该咨询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2015年12月6日 B. 2015年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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