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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撤销】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撤销房产赠与
【房产赠与撤销】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可撤销房产赠与
父母将房产赠与小女儿,约定小女儿要负担两老的生养安葬,岂料房产证拿到手后小女儿就想不负责任了。1日,家住汉口的吴江夫妻致电晨报法律在线咨询:赠与的房产还能收回吗?
吴江和老伴有3个子女,他们的身体逐渐衰弱,于去年初,将房屋赠与幼女吴琴,并由其负责他们的生养安葬及产生的相关费用。随后,家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公证,该房产过户到吴琴名下。
岂料,吴琴并未像事先承诺的那样,反倒将12岁的儿子交给父母照料。去年底,吴江突发疾病住院,吴琴交过一次6000元的医疗费后就再也没管过,他很气愤。
今年初,病愈出院的吴江和家人商量后,决定收回赠与吴琴的房产。吴琴则坚决反对,认为房产已经送给她了,就是她的财产。
【律师观点】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建军认为:吴琴的儿子只有12岁,不但不能照料老人,而且不能替代吴琴给予二老精神慰藉。吴江住院期间,吴琴也没照料,因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吴琴没有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吴江可以撤销合同,收回赠与的房屋。
该份房屋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2000年5月老万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万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合同同时约定:老万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将该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小万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8月小万妻子朱某因琐事与老万发生争吵,并动手与老万撕扯;老万打电话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从此心存芥蒂。2007年10月老万夫妇思来想去,决定把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老万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万,小万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间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原告老万虽遭儿媳朱某的打骂,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赠与合同签订后,老万夫妇一直居住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着大量的家庭伦理道德因素。承办法官曾试图从维护亲情、维护和睦家庭的角度出发,尽力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希望可以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实现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小万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老万夫妇的居住权。事实上,老万夫妇亦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由于家庭琐事,老万与儿媳发生冲突,遭到儿媳朱某打骂,从情理上讲,朱某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约束。原告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赠人小万严重侵害了老万夫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地指出,从道德层面上来讲,两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儿媳,更应该妥善安排、处理好家庭矛盾,兼顾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与照顾好长辈的赡养义务,解决家庭矛盾关键在于彼此的体谅与宽容。
房屋未建成 赠与承诺可撤销
协议约定 拆迁款买套经济适用房 归继母所有 后来反悔———
基本案情
大志名下有一套房子,此房拆迁后,大志得到了一笔拆迁款。
围绕这笔拆迁款,大志与父亲、继母文英达成了协议,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用拆迁款购买某小区的两套经济适用房,一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两居室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大志,一居室的所有权人是大志的父亲,如果将来父亲先于文英去世,该房产归文英一人所有,由其支配。
大志说,协议签订后不久父亲就生病了,文英收拾衣物后离开家,一直未照顾父亲。父亲目前已去世,而他并没有购买两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且某小区的两套经济适用房到现在也未建成,赠与协议尚未实际履行。所以大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文英则称,大志所要求撤销的协议从内容上看是家庭成员对家庭私有财产的处分,整个协议没有赠与二字,从性质上看也不是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朝阳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大志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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