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律师所应从律师李某、陈某妨碍作证案中吸取的二点教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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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所应从律师李某、陈某妨碍作证案中吸取的二点教训

律师、律师所应从律师李某、陈某妨碍作证案中吸取的二点教训   教训一:辩护律师千万别成为被告人“求生”的“救命稻草”   北京律师李某妨碍作证案爆发以来,律师同行及律师行业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深刻的反思,律师应从李某律师案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早有人做了总结,笔者不想重复,但有一点还是想提醒律师同行:如果你非得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等违法甚至犯罪手段打赢官司的话,那请你千万当心被你视为“自家人”并为之“卖命”、“效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卖”你,正如律师李某为之辩护的被告人龚某向司法机关举报教唆等犯罪一样!这恐怕是“律师李某们”始料莫及的!   检察机关指控的是被告人有罪,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以后,居然冒着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企图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此时的律师对被告人之“忠”、之“尽职”可想而知!依照常理,被告人此时对处处为其“着想”的甚至舍命救“君子”的辩护律师的所作所为应感激不尽甚至感恩戴德才对,哪有将二人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事情和盘托出甚至向司法机关举报的道理?因此,被告人龚某已陷不仁不义之地!“律师李某们”此时恐怕也是怀着这样的心态想当然地把请己为之辩护的被告人当成“自己人”的吧?!既然是“自己人”,当然就一家人不说两家话,隐室密谋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自然就没有想着要防谁。再说,也没有谁呀!有时“密谋”时就被告人和律师而已,并没有“外人”。既便有“外人”,比如警员陪同会见之类,居然也无法妨碍二人通过手势、眼神甚至说话的语气等“传情达意”,以至二人心领神会。殊不知,此时这个请律师为己做辩护的“自己人”并不可靠,二人此时心并未往一处想,劲儿并未往一处使,在老谋深算的被告人面前,律师还蒙在鼓里,只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而已!   这又是为什么呢?本是一个战壕的战友,怎么可能一夜之间反目成仇?刚刚还是信誓旦旦的“自己人”,怎么会突然间就“夜奔敌营”而去了呢?随着律师李某妨碍作证案的逐渐明朗化,被告人龚某居然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的超常举动,人们也渐渐总结出了其因几分:   一种可能,就是律师李某及其辩护律师主张的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龚某实施了刑讯逼供,重刑之下必有懦夫,被告人龚某超出忍受极限,被迫做了违心举报。不论律师李某妨碍作证案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本文不敢妄加推测,但从已被曝光的大量的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来看,确实存在这一种可能性。所以,对于勇于向公安、司法机关叫板又图谋不轨的辩护律师可得注意了,这不是在办案过程中“得罪”了公安、司法人员的牛气哄哄的律师自己为公安、司法机关“报复”、“收拾”自己挖了一个很好的“坑”吗?!   一种可能,就是被告人犯有重罪,甚至多起重罪,如律师李某为之辩护的被告人龚某就犯有贩毒、杀人、“黑社会”等多起重罪,自知罪孽深重,求生的强烈欲望本能地驱使龚某寻找脱死求生的最后的“救命稻草”!然而,深陷囹圄又上哪去找这种宝贵的救命稻草呢?于是“举报”自己的救命辩护律师成了既现实又可行的机会!因为,无论被告人还是辩护律师都知道“重大立功表现”的厉害!有一个贪、贿了近三个亿的国企老总就是“重大立功表现”的深深的受益者,以致于判决一出引起一片哗然的同时,我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还从“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解释了对巨贪判决不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但“重大立功表现”取得又何其容易?!因检举他人而获得“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必须在事前已发生,客观存在,且有人证、物证等证据或线索供司法机关核实。想保命又缺乏“重大立功表现”证据的被告人正在一筹莫展之时,顿生一计,举报正在“合谋”的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不是送上门来的“替罪羊”吗?!于是,一场冠冕堂皇的合法举报就在辩护律师的心惊肉跳大惊失色之中粉墨登场了!   莫怪此时的“被告人龚某们”的“心狠手辣”,怪只怪辩护律师自己不争气,或“失算”!此时的辩护律师如算命先生左算右算前算后算千算万算,就是没有算到“被告人龚某们”会来这一手!这一手够绝,够狠,顿杀得辩护律师人仰马翻,只在看守所里穿上米黄色的囚徒马夹之后徒唤奈何!奈何!   分析至此,笔者以为,恐怕还有更绝更狠的!也许,涉多案重罪的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是正直之人,不肖于与被告人狼狈为奸,并未“献殷勤”如律师李某般“主动”为被告人违法脱罪,但此时“被告人龚某们”会否精心设计一局,套取“重大主动表现”证据的圈套、阴谋,以重金猎取积极为“被告人龚某们”违法脱罪的“勇夫”辩护律师“李某们”?!当然有此可能,既然“被告人龚某们”能够举报辩护律师李某,为什么就不能够设陷阱猎取那些迷途羔羊?!想到此,笔者不禁一阵阵后背发凉!此所谓人心莫测江湖险恶呀!   所以说,还是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老老实实做律师的好!江湖再险恶,律师不做非分之想,律师爱财取之有道,律师爱名取之有道,倘若如此执业,别说江湖,即便是神仙又能奈律师何?!   教训二:律师所应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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