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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若干问题的反思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若干问题的反思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刘扬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116036)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槭菪千
问题的反思
摘要:文章总结了当前人民警察在执
法实践中使用警械存在的滥用,误用
以及被动甚至放弃使用等各种问题,
对产生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了深八分
析,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问题反
思
【中图分类号:9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416(2009)04—111—03
【收稿日期:2O09一O9一O2
[45者简介:刘扬(】98】一),男(汉
族),辽宁大连人,辽宁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警察训练系警察战术教研室讲师,
硕士,主要从事警察指挥与战术,警察
执法战斗法律法规的研究.
从权力的性质上看,警械使用权
是警察权力的一部分,应当属行政权
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法》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
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
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
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
以依照本条例使用警械.”由此可以看
出,警械的使用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法
规,赋予人民警察的一种特殊权力.该
项权力体现了国家意志,既不能随意
滥用,更不可轻易放弃.然而执法实践
中,却屡有人民警察滥用,误用以及被
动甚至放弃使用警械的现象发生.本
文拟就以上问题进行反思,旨在深入
探讨执法实践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一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存在的问
题
近年来,人民警察违反法律法规
使用警械的现象层出不穷,主要存在
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使用警械权的”异化”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权是国家通过
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公权力”.
警察在执法时,利用警械,使用武力,
会受到国家,社会,法律的支持和肯
定,得到法定的装备与强大的支援,在
使用中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
害,由国家赔偿,不会追究个人责任.
l_而现实中,个别警察运用使用警械权
去解决私人纠纷与恩怨.如有的民警
因为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磨擦口角,
进而使用警棍殴打他人.其行为的本
质为,人民警察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
发生武力冲突.与其说该行为是一种
公民行为,不如说是一种日召然的权力
“异化”.
(--)把非警械的装备与器械当作
警械滥用
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中,各
地往往根据本地区独有的执法环境和
治安形势而随意配发和使用一些装备
与器械.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有的公
安机关为了打击和捕获实施飞车两抢
的犯罪行为人,而配发了”绳索飞钩”.
再如,我国东北地区一些公安机关,针
对当地频发暴力袭警和暴力抗法案件
的严峻形势,而统一配发了”镐把”,甚
至有的公安机关已经把”镐把”制式
化,在其上面设置了统一的警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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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需要明确的是,警械必须由公安部统
一
监制,并制定装备标准,无论是”绳
索飞钩”还是”镐把”都不是警械.因
此,在执法过程中,把非誊械的装备与
器械当作警械滥用,进而违法犯罪
行为人进行人身强制,实属非法使用.
(三)违反原则及法定情形滥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
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该条
规定阐明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
器的目的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B寸
应尊重和保障包括嫌疑人在内的合法
人身与财产权益.而反观现实,恶意使
用警棍,手铐,警绳等刑讯逼供的情况
比比皆是.与此同B寸,警械的使用应根
据象及现场情形而定.如CA.民警察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2款规
定:”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
讯,拘传,强制传唤的,可以使用警
械.”而实践中,却常有人民警察在执
行正常传唤,并且嫌疑人配合的情形
下,使用手铐对嫌疑人进行人身约束.
其使用警械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情形,
同样为非法使用.
(四)违反法定程序使用警械
警械的使用要求遵守程序进行.
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
6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
避……”.再如,第7条规定:”人民警
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
械”.而实践中警方有时在没有逮捕证
的情况下,即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
下使用手铐对嫌疑人进行人身强制,
其行为应被确定为侵权.
此外,还有的民警因为怕担责任,
顾虑重重,不敢果断依法仃/--使权力,使
用警械,结果造成自身和人民群众受
到伤言,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存在问题
的成因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存在的问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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