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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探究

课程案例题目:税务稽查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探究1.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体制的缺陷1.1 理论基础薄弱1.1.1 缺乏系统的理论来解决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从稽查体制演变角度来看,还是从税收征管改革的角度来看,都缺乏深刻系统的理论来解决改革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譬如说,管理与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两大重要内容,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前提。只管不查或重管轻查,管就缺乏刚性,必然导致偷逃税恶果;只查不管或重查轻管,查就缺少管的基础,只能成为无;水之鱼。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收征管效能,就必须管查并重和相互协调,这也是税收征管原理的基本要求。但长期以来,我们进行税收征管改革在这点上却往往认识不足,理解不一,历经“征管查三分离”或“管查两分离”、“三位一体”、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等三次大的改革却未能有效地解决管查偏向和相互不配合的问题,使得税务稽查体制难以健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受到极大的限制。1.1.2 理论上的缺失导致体制变革的滞后性和不协调性综观国外税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在设计税制改革方案时,几乎都是把征管制度乃至整个征管体制作为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通盘考虑的。然而我国却不是这样的。从 1984 年到 1994 年的两轮税制改革,我们往往只是注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而对政府是够有足够的管理能力却很少顾及,导致有的税种因无法进行管理而不得不停征(如筵席税),或由于征管不力而使税收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如个人所得税等)。在整个税收改革层面上,税制改革一直是主动、积极的,而相比之下,征管体制改革则是被动、滞后的。所以,总是一轮新税制出台,继而一轮新征管改革再起,结果力图跟上总是滞后,难以协调。1.2 税务稽查定位模糊从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来看,1993 年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后,国家就将税务稽查定位于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的税务执法部门。而各地组建的税务稽查部门在级别上却与税务分局一样。从理论上分析,“外反偷骗、内防不廉”能够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效果: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稽查概率,从而遏制纳税人的偷逃税倾向。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增加违规执法被发现的概率,从而监督制约税务人员的日常行政行为。但由于没有系统的理论加以固化,后一种职能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更有甚者,将“执法型”稽查变成了“收入型”稽查,成为增加税收收人的一种工具,违背了政策的初衷。目前在税务实践中,一些地区为了扩大稽查面,推行了责成自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的稽查模式,即在行业或专项税收检查中,先责成被查方自查,然后根据自查情况再选择一部分纳税人开展重点稽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对重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加重处罚。从理论上看,责成自查免于处罚的手段符合“税收放免”的基本特征。而税收赦免制度作为一种偶然性、辅助性税收管理手段,显然与税收稽查的定位不相符合。在还没有形成比较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以及依法治税环境尚不十分健全的背景下,加以推广运用是值得探讨的。1.3 政策执行不到位,纳税人心里预期不稳定对偷逃税行为予以查处,是对不诚实的纳税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是对诚信的纳税人的一种鼓励。但真正将税务稽查作为激励机制来促使纳税人讲真话,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的一种激励机制,则需要满足许多前提条件。特别是要使纳税人形成比较稳定的心里预期,即偷逃税行为会受到惩罚,惩罚的成本高于偷逃税的收益。而从目前税收实践来,这一点往往比较欠缺。首先,日常检查与重点稽查在对偷逃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根据规定,基层征收单位通过纳税人日常申报情况和相关财务数据的分析、比对后,如发现当年度存在涉税问题的可以直接向纳税人约谈询问,也可以下户进行检查;对发现以前年度涉税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但是受收入考核任务的约束,基层单位往往超越权限,对发现的往年的涉税问题也一并进行处理,对当年度存在地问题也往往处罚较轻,一般都补税了事。其次,稽查的案源选择缺乏科学性。现阶段,稽查选案还是以人工选案为主,因此,主观性较强,稽查的“盲点”和“盲区”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房地产行业,2003 的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房地产企业全部落榜,利润的“巨人”成为纳税的“矮子”。而杭州市对 37家房地产企业的重点审计发现,17 家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金额高达7069.81 万元。再次,涉税案件移送工作难度较大,“以罚代刑”现象依然存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给予行政处罚外,依照规定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为按照移送标准,目前大量的案件都应移送,而公安机关查办涉税案件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无法保证移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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