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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17-03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 (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4 - 2017/5/25 2017/5/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 年5 月5 日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7,2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442,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 (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24 - 2017/5/25 2017/5/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全体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 司、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章锦福、章小建及 139 名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的限售股之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朱达海、汪和平、汪德苗、郑茜茜、张春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 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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