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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浙大研院[2010]4 号
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
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
管理工作,特制定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
规定录取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高
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
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
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
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
中心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教
学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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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分别承
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
课程,分别在夏学期、冬学期结束前一月内集中安排下两个学期
(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 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在每学年夏学期、
冬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根据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制定专业课的
开课计划,并准确录入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系统。同时,制定公共
课的开课计划,提交研究生院,开课计划要求确定上课时间、地
点、容量等要素;研究生院统筹各学院(系)上报的公共课开课计
划后,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公共课课程安排反馈至各学
院(系)确认,确认与专业课开课安排无冲突后,由各学院(系)
负责录入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的课程安排一经输入,原则
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 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
位的、拥有专业领域丰富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
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停开或
更改开课时间。若开课计划中的课程需更改开课时间,各学院
(系)需报研究生院审批。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任课教师确因特
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
研究生,并经分管院长(系主任)批准。两周以上要由各学院
(系)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
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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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将参照学校有
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并报人事处处理。
第三章 网上系统操作
第十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实行网上系统化操
作,各学院(系)研究生管理科室/中心应做好:
1、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应完成网上提交培养方案和班级学习计
划;
2、每学年夏学期、冬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应完成下二个学期专
业课程的网上安排;
3、及时将专业课程的成绩录入系统,以便学生查询;
4、及时完成读书报告、开题报告和预答辩管理环节的系统录
入。
第十一条 为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各学院(系)在操作系统
时,若发现有误,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并申请修改,必要时需
提交书面申请,以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免修、免考、缓考和重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
课程。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有关
任课老师面试合格,并报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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