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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上课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以下三个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 必须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小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注意:产品的缺陷 P112 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 2)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3)警示缺陷。 4) 科学不能发现的缺陷:英国、美国、德国的不同策略。 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案是警示缺陷的经典案例。 案情经过是:被告向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气”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反应。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 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的警告,而上述危险性已在相关的科学杂志中指出,因而是理应知悉的,法院追究了制造商侵权和合同两种责任。即使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尚属不可知悉,根据严格责任的规定,被告仍应负责。 三者有区别。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约定不符,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危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品具有的危险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险性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例如,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被认为是缺陷产品。 三、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范的,因此,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有关问题。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国法院于 Winter bottom v.Wright 出案中确立“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是最早出现产品责任判例并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任的国家,但在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如在适用“疏忽责任”、“严格责任”等法律制度方面却远落后于美国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规则原则 (一)、疏忽责任原则(doctrine of negligence)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 但是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既要证明被告有过失,还要证明: (1)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2)上述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3)产品中的缺陷对原告来说是未知的,即必须是原告经过简单检查所不能发现的; (4)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 当然,被告也有反证的权利。 (二)、担保责任原则(doctrine of warranty)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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