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搬运包装.docVIP

中石化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搬运包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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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搬运包装

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搬运、贮存、包装和防护控制程序 QG/SHCZ 13·001-2008 (A/0) 1 范围 本标准了规定了沧州分公司产品的搬运、储存、包装、防护过程的职责和权限、管理内容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产品搬运、储存、包装、防护过程的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SH/T 0164 《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3 职责和权限 3.1 生产管理部是“产品搬运、储存、包装、防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原油、液体、固体产品搬运、储存、包装、防护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 3.2 销售公司负责产品外售过程的搬运、防护工作,直到产品交付给顾客。 3.3 各生产装置负责本区域内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输转、储存、防护和装卸。 3.4 硫磺、聚丙烯车间负责本单位产品的储存、包装、搬运、防护工作。 3.5 供应公司负责采购物资的搬运、储存、防护、收付验收工作,并负责物资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3.6 质检中心负责依据SH0164—92(1998)《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的规定,对包装物及储存容器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合格证。 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4.1 搬运控制要求 石油产品根据SH 0164—92(1998)《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和有关操作规程规定的搬运、防护方法对产品进行搬运,以防止产品损坏或变质,并予以分类,使之进入相应的输送设备、容器(管道、库房或场地)。 在输转和装卸车前要切水、检尺、采样分析,留足样品,并认真核对流程,防止串混、污染。输转中进行监护,输转和装卸车后检尺,采样分析,及封好样品并记录。 液体石油产品在输转及装卸车前要执行“五不准移动”,移动前按SH 0164—92(1998)《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有关内容要求,对所用容器及管道进行刷洗处理,处理过程要使容器、所用工具和操作方法符合GB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不同品种用同一条管线输转时,置换过程就低不就高,装车前要对车辆进行检验并达到盛装要求,否则要进行处理。 4.2 储存 4.2.1 各类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控制应符合SH 0164—92(1998)《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和GB 50160—1999《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其中未包括的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控制,要按厂颁发的有关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和工艺卡片执行,以防止产品在使用前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 4.2.2采购物资的储存条件及控制应按中国石化总公司颁发的“一类库标准”(《物资仓储管理办法》的附件)执行。 4.2.3 各类石油产品进出厂(收付)要按一定的顺序进行,一般由质检中心分析化验,合格后报生产管理部,由生产管理部下达进出厂的指令。相关车间负责输转并按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巡回检查及核报库存,并保存记录,同时将进出厂情况反馈到生产管理部。 4.2.4 各类产品的标识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执行。 4.2.5 液体产品储存区域内有其他产品进出(收付)作业时,车间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流程,车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隔离,防止油品串混,影响产品质量、数量。 4.3 包装 4.3.1 各种石油产品的包装容器均应按SH0164—92(1998)《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中第一条款执行。 4.3.2 各种容器装入产品前均应经质检中心检查认可方可使用,并做好记录。 4.3.3 车间进行包装操作的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艺卡片,控制包装质量,并按规定保持与各品种质量要求相适宜的环境和安全措施。 4.3.4 包装产品要确认包装标识与所装产品相符,并附产品合格证明。 4.3.5 包装标识应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中的条款执行。 4.4 防护 产品在向用户交付时,应对产品采取防护和隔离措施,防止错用、变质、丢失,确保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 4.4.1 石油产品所用容器必须完整、不泄露,经检验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产品装入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定留出必要的空间。 4.4.2 露天放置的各类产品,必要时按要求采取防雨遮盖、垫木、分组堆积等措施,库存产品按规定顺序入库,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程序》规定做好标识。 4.4.3 对轻质易挥发产品要有降温冷却措施,对易燃、易爆产品要严禁烟火,各类储罐要有静电接地安全措施,并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 检查和考核 按照沧州分公司《日常工作检查考核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6 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6.1 搬运储存记录 6.2 产品出厂记录 6.3 化工原材料台帐 7 附则 7.1 本标准解释权属生产管理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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